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其中规定,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当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近年来,见义勇为的评定与认定颇受关注,一些地方严格缩限见义勇为者认定范畴,引起公众疑虑。现在广州市放宽认定标准,将负有约定义务人员也纳入见义勇为范畴的做法,有利于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引导更多急公好义者挺身而出。
以约定义务人员中的保安员为例。根据2004年国务院颁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的职责就是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据此不少人认为,既然保安的职责是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那么保安在上班时间抓小偷、抓凶犯等,就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是应尽的义务,不是做职责外的事情。然而,不能因此将履行抓小偷职责而受伤、牺牲的保安、辅警等人员,排除在见义勇为认定范畴之外。
保安虽然有保护单位平安、维护单位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的任务与职责,但这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并非法定义务。而且,这种职责和义务并非十分迫切、不可推脱的义务。譬如,虽然大多数劳动合同中都会约定保安应该保卫安全,包括抓小偷、罪犯,或救助遇险人员,但法律和劳动合同都没有要求保安必须抓小偷、罪犯,必须救助遇险人员。
保安、辅警、协管员等负有的约定责任义务,与警察、消防员等负有的法定责任义务有本质区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必须履行特定职责,不能有丝毫推卸退缩。如警察接到报警时,应当依法抓捕小偷等违法犯罪人员,应急消防人员接到求救时,应及时出警救助遇险人员。法定责任人员实施相应的行为属于职责所系,如果不积极履责并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政纪处分甚至刑事责任。
当保安、辅警、协管等发现不法侵害或危险时,在可以报警求助的情况下挺身而出,就属于不顾个人安危的急公好义和见义勇为。对此,民政部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明确指出,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
此外,保安、辅警等一般属于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等保障有时跟不上,他们如果受到伤害,如果没有制度兜底,极易落入凄惨境地。而具有正规编制的公安干警在工作过程中遭遇伤害的,均有工伤保险等国家财政兜底,没有后顾之忧。所以,保安、辅警等约定义务人员若因见义勇为付出了巨大牺牲,他们的合法权益更应得到充分保障,必须为他们提供全面、持续、稳定的褒奖与抚恤。
让见义勇为者得到本该得到的保障和褒扬,这是人性和常识的回归,也是公平和善治的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