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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司機撞死4人傷13人該定何罪?

蔣萌

2018年08月10日16:02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女司機撞死4人傷13人該定何罪?

背景:杭州7·30車禍案,已造成4人死亡、13人受傷及車輛、道路設施等不同程度損壞。警方第三次調查通報認定,肇事司機陳某“操作失誤,將油門當剎車使用”,認為其行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

新京報發表鄧學平的觀點:目前可以確認的事實是:肇事司機陳某精神狀態正常,肇事車輛各項性能正常,肇事車輛在行駛過程中逐步加速至約132公裡/小時並且系在紅燈狀態下通過。時速132、穿拖鞋、油門當剎車——如果不出意外,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陳某很可能要對整個事故負全部責任。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陳某如果最終被認定觸犯交通肇事罪,那麼將會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樣的法定量刑區間,讓很多人認為罪刑不匹配。社會有一種聲音認為,以交通肇事罪追究陳某的刑事責任太過輕縱,陳某的行為已經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08年,四川孫偉銘因無証醉酒駕車造成四死一重傷的慘劇,法院最終就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孫偉銘無期徒刑。不過,陳某是否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仍要看案件的事實和証據。區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關鍵,並非是造成了多少死傷或者是造成了多少損失,而是肇事司機的主觀方面究竟是故意還是過失。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后者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或財產安全,仍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社會有各種聲音十分正常,但這些聲音都無法代替証據和法律。相信在經過嚴謹的調查之后,司法機關會對肇事司機陳某的行為做出科學、准確的法律認定並對其處以相應的刑罰。

小蔣隨想:許多人對陳某造成的這起嚴重車禍群情激憤,可以理解。因為,對受害人和有關家庭而言,這是無妄之災,完全是由陳某導致的人禍,是無法挽回的生命消逝和家庭破碎。將心比心,誰都后怕這種事落到自己頭上。所以,許多旁觀者希望從重懲處肇事者,以儆效尤。某些旁觀者有情緒是一回事,執法者則要尊重事實,按照法律判決量刑。當然,按法律裁決也要看定何種罪名,目前最大的爭議恰恰集中在適用的罪名上。以交通肇事罪起訴,陳某最多服刑七年。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以陳某造成的嚴重后果,將會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簡言之,罪名不同,會產生懸殊的量刑差異。這之中,核心是根據情節與事實定性定罪。陳某穿拖鞋駕車,首先就存在很大隱患。《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准穿拖鞋駕駛車輛。陳某此舉難掩故意,就算其聲稱“不知道”,也無法脫責。再者,肇事車輛在行駛過程中逐步加速至約132公裡/小時,真是因為陳某拼命踩她認為的剎車(實際是油門)嗎?陳某究竟有沒有故意飚車,是否存在心理扭曲,有沒有報復社會的想法,恐怕不應局限於警方研判,也應有專業心理醫生參與。群眾對案件有質疑是正常的,執法者在嚴謹辦案的過程中,也應拿出切實証據為公眾釋疑。司法的公信力是基於一個個令人信服的判斷、一樁樁公正的裁決之上。如此,才能給受害人及其家屬公道,讓犯罪嫌疑人接受應有懲處,平復社會情緒。

小蔣 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 。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 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張淏晴(實習生)、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