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掴公交司机判4年,不懂法更危险
背景:5月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女乘客陈某荣掌掴海口30路公交车司机一案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荣有期徒刑4年。
北京青年报发表夏熊飞的观点:因质疑司机多收了一元车费而掌掴正在开车的司机,代价是4年有期徒刑,这样的教训的确足够深刻。或许也有人会问,并未造成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判刑4年是否过重?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造成十多人身亡的教训依然历历在目。除了这起影响极其恶劣的事故,其实还有很多未造成重大伤亡的干扰公交司机正常安全驾驶的行为。海恩法则认为,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从这个意义上说,陈某荣掌掴公交司机,可算是严重事故背后的29次轻微事故之一。如果我们对这次轻微事故掉以轻心,以未造成交通事故与人员伤亡就轻判甚至一笔带过,那就会有更多类似行为上演,直至下一次“公交坠江事故”出现。很多时候,此类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平安还是灾难,可能就只在一线之间。制度与法律法规要做的,不是在结果确定为平安或灾难后再事后追责,而是确保无人敢去以身试法,让公共安全陷入任何可能的险境。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法院判处陈某荣4年有期徒刑,于法有据,不存在量刑过重的情况。陈某荣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但愿这起判决也能给所有人以警醒,切实做到文明乘车安全出行,尊重公交司机,杜绝车厢暴力。
小蒋随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行为犯,而非结果犯。换言之,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所以,如果有人觉得,干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没造成严重后果,似乎就“没事”,实质是不懂法。这不光是严重误解,而且觉得“无所谓”的人,更可能将自己置于违法犯罪、害人害己的边缘。刑法还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而,陈某荣掌掴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被判有期徒刑4年,不冤。要是真造成严重后果,就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了。如果有人对本案判决“不理解”,会引出另一个问题——全面依法治国,不懂法的隐患很大。普通人固然不能像法律专业人士那样精通法律,但至少要知道哪些“红线”不能触及。这也给普法带来启示。考虑到很多人不会去看法律专业书籍,传统的上街散发宣传材料比较低效,而手机与新媒体大行其道、受众面广,有关方面是不是可以制作动漫、图解、短视频等,告知公众更多法律常识?本例这种典型,普法更应学会“蹭热点”。这方面,@中国消防做的就不错。相信很多人一下就会记住,从中得到警示,未来就可能避免“冲动是魔鬼”,给公共安全增加更多积极因素。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 。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 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 客观、理性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