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遏制高管犯罪刑罰不能心太軟

張智全

2018年08月09日09:51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遏制高管犯罪刑罰不能心太軟

  一旦犯罪的收益被徹底消除,那些企圖通過犯罪而獲取非法高利的上市公司高管就會在牢獄之災和高額罰金的雙重威懾下,不敢越雷池半步

  近日,“中國首屆上市公司法律合規創新論壇”發布了《2016—2017年度中國上市公司高管犯罪案例研究報告》。報告顯示,2016年至2017年度上市公司高管因涉嫌犯罪被採取強制措施的達261人,其中被判處緩刑的上市公司高管佔比達39.86%,獲刑10年以上的上市公司高管則相對較少,上市公司高管犯罪“高性價比”的現象較為突出(8月8日《法制日報》)。

  上市公司高管,系指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高管多為上市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由於擁有更大管理權,上市公司高管對公司的治理和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往往是一舉定乾坤。上市公司高管的重要地位,要求其不能在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中有絲毫的不法行為。如果這些高管利用職務之便從事違法甚至犯罪活動,不僅會給公司的經營帶來難以估量的損失,使眾多投資者的血汗錢“打水漂”,而且會給証券市場帶來嚴重破壞,擾亂資本市場秩序。因此,對貽害無窮的上市公司高管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懲,是規范上市公司經營活動、保護投資者權益和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題中之義。

  然而在現實中,上市公司高管的犯罪行為一直如影相隨,不但案件數量觸目驚心,而且涉案資金數額巨大。盡管司法機關對此不遺余力地予以打擊並懲處,但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多發勢頭並沒有得到有效遏制。追根溯源,筆者以為,關鍵症結在於刑罰對實施犯罪行為的上市公司高管沒有彰顯應有的威懾作用,由此導致了刑罰對上市公司高管犯罪行為的懲處陷入了心太軟的尷尬境地。

  沉疴還需下猛藥。對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需要刑罰長出鋼牙利齒。遏制上市公司高管犯罪亦不例外。雖然我國刑法對上市公司高管的犯罪行為設置了一系列相應罪名,但由於我國証券市場屬於典型的新興市場,與歐美証券市場高度發達的國家相比,缺乏完善配套的証券法律體系,對上市公司高管犯罪行為的依法懲處客觀上還存在法律空白點,以致在司法實踐中,對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犯罪行為的上市公司高管大多適用緩刑並處罰金,受制於法律的不完善,罰金的額度一般止步在幾萬元到幾十萬元之間。如此輕微的懲處,相對於上市公司高管實施犯罪所產生的收益,不過是九牛一毛,這無形中讓部分上市公司高管對實施犯罪有了高性價比的沖動。刑罰威懾效果的不彰,進一步助長了上市公司高管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犯罪的囂張,惡性循環之下,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多發勢頭自然難以得到有效遏制。

  有鑒於此,改變當前刑罰對上市公司高管犯罪心太軟的被動局面,讓刑罰真正長出鋼牙利齒,無疑是遏制上市公司高管犯罪多發勢頭的必然選擇。對此,要強化刑法的頂層設計,按照罰當其罪的基本原則,對犯罪情節和后果嚴重的上市公司高管,綜合運用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高額罰金等刑罰手段,堅決從嚴懲處,讓違法犯罪者在身陷囹圄的同時,在經濟上得不償失。一旦犯罪的收益被徹底消除,那些企圖通過犯罪而獲取非法高利的上市公司高管就會在牢獄之災和高額罰金的雙重威懾下,不敢越雷池半步。

(責編:周文韜(實習生)、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