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趙晚報:《新五環之歌》被訴的警示意義

張立美

2018年06月21日08:48  來源:燕趙晚報
 
原標題:《新五環之歌》被訴的警示意義

  因認為美團的廣告曲《新五環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編權,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將廣告曲的改編者岳雲鵬、廣告制作者北京贊意互動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和美團訴至法院,要求三方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50萬余元。據悉,海澱法院受理了此案。(6月20日《新京報》)

  需要注意的是,《牡丹之歌》著作權方這次不是起訴著名相聲演員岳雲鵬在幾年之前改編演唱並紅遍大江南北的《五環之歌》,而是起訴最近岳雲鵬為美團演唱的廣告歌曲《新五環之歌》,認為《新五環之歌》這首廣告歌曲侵犯了《牡丹之歌》的改編權。雖然《新五環之歌》與《五環之歌》這兩首歌都是由岳雲鵬演唱,都改編自《牡丹之歌》,但這是歌詞完全不同的兩首歌曲。

  從法律角度說,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改編權,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換言之,改編他人的歌曲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和同意,不能未經許可肆意改編他人作品,這是行使改編權的基本前提。否則,就侵犯了他人作品的改編權。

  再者,就歌曲這種藝術形式而言,原唱歌手對歌曲擁有的是播放權和表演權,歌曲的詞曲改編權則屬於原創詞曲的創作者。換言之,對歌曲進行修改、改編,不是得到原唱許可即可,必須得到原歌曲的詞作者、曲作者的共同授權,缺一不可。

  岳雲鵬當初改編創作《五環之歌》時有沒有得到《牡丹之歌》著作權方的授權和許可,我們不得而知,但從《牡丹之歌》著作權方一直沒有起訴《五環之歌》的態度來看,或許跟《牡丹之歌》原唱蔣大為老師一樣,許可或默許了這種改編行為。但這並不等於岳雲鵬就可以濫用他人默許的改編權,隨意、多次改編、亂改《牡丹之歌》。

  實際上從蔣大為以非正式方式許可岳雲鵬改編《牡丹之歌》的初衷和出發點來看,是為了藝術。而且,只是允許岳雲鵬將《牡丹之歌》改編成已經紅火的《五環之歌》,沒有允許岳雲鵬將《牡丹之歌》改編成其他歌曲。但這一次,岳雲鵬或者與之存在商業合作的美團,將《牡丹之歌》改編成的是一首廣告歌曲《新五環之歌》,與藝術毫無關系,完全是商業行為,這實質上是把別人當初的善意當成自己耍流氓的資本。

  岳雲鵬作為著名的相聲演員,理所應當清楚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在進行藝術創作時必須把保護和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擺放在第一位,不能為了商業利益而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新五環之歌》因侵犯《牡丹之歌》改編權而被起訴,其警示意義不言而喻。一方面,警示文藝工作者在改編創作作品時,一定要尊重他人的改編權,要在得到授權的前提下進行改編創作。另一方面,警示文藝工作者在得到著作權方授權行使改編權后,不能濫用改編權,要在著作權方的許可范圍之內合理行使。這需要雙方簽訂一份詳細的改編權授權許可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責編:董曉偉、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