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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護令”不該高不可攀

蔣萌

2018年01月26日16:43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人身安全保護令”不該高不可攀

背景:廣東兩會正在召開,民革廣東省委日前提交提案指出,反家暴法實施近兩年,可目前家暴現象依然高發。以深圳為例,2016年4月至今,深圳市公安局共受理家庭暴力案(事)件8990宗,提案建議降低“人身安全保護令”取証門檻。

新京報發表張海英的觀點:取証門檻偏高,成了該“保護令”發出率低的重要牽制因素。從司法實踐看,想要証明家暴行為,一般需要出警記錄,配套相應的病歷或傷情鑒定書等。即便有這些証據,據說有的法官還認為一次行為構不成家暴,需要反復多次固定証據。現實中,很多家暴的受害者,本就缺乏收集証據的意識。如果受理法院要求提供過多証據,難免會增加取証難度。提案中建議,將報警記錄、看病記載等作為申請“保護令”的証據﹔適當採信未成年子女証言﹔引入專家証人制度,由家暴問題專家幫助法庭查清事實等。這些建設性意見,值得參考借鑒。竊認為,還應當從反家暴法實施以來的實踐效果來總結經驗和教訓。目前法律規定比較模糊,取証門檻的高與低,主要由審理法官說了算。事實上,究竟門檻定多高才好,如何有效發出“人保令”,這些問題大可通過實踐總結來循序摸清,對症下藥,讓“人保令”真正發威。

小蔣隨想:“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換言之,“保護令”都與因家暴引發的離婚案有關。對受害人而言,家暴往往是常態的,離婚是出於忍無可忍。那麼,會不會有小夫妻只是小打小鬧、意氣用事就申請“保護令”?這種可能性不是沒有,但不能以這種可能給裁定核准設置過高門檻。事實上,“保護令”不會對當事人造成傷害,還給予了“后悔權”——如果“保護令”生效后15日內,當事人沒有提出離婚訴訟,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自動失效。反倒是,若沒有及時批准“保護令”,可能令當事人受到更嚴重的家暴傷害。必須指出,該不該離婚,是不是出於沖動,有無達到傷害人身安全的程度,理當根據當事人的身心感受而定,而不是憑別人想當然。“人身安全保護令”就是避免當事人遭遇再次傷害,若有法官認為一次傷情鑒定還“不足以”構成家暴,恐怕是對保護令初衷的誤解,表明其同理心可能不足。與其說應降低取証門檻,倒不如說保護本該平易近人。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董俊彤(實習生)、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