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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日報:“法院登報道歉”以其少見才新鮮

盤夏先生
2015年09月10日05:36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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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法院登報道歉”以其少見才新鮮

我們應當注意到法院進行道歉本身並不少見,只是運用登報這種方式進行道歉少見而已。

至於是運用道歉還是其他方式進行國家賠償,其實,《國家賠償法》是有明確規定的,法院隻要嚴格按照該法的規定去做就行了,並沒有必要在道義上討論道歉與經濟補償哪個更為有意義、更為合適。

近日“法院登報道歉”問題引起了熱議。事情是這樣的:9月7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亳州市委機關報《亳州晚報》上刊登一則公告,為“亳州興邦公司集資詐騙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向他們賠禮道歉。據本案代理律師王錄春說,據其了解,安徽高院的這一做法在全國尚屬首例。有人認為,這是法院在“做秀”,也有人認為應當為法院行為點贊,認為其標本意義不容否定。因為這個問題涉及公眾法律素養問題,值得再啰嗦幾句。

一般認為,一個人,做錯了事,對受侵害一方進行道歉,不僅是道義上的要求,也為解決爭議打下基礎,因為道歉代表了主動認錯,而主動認錯給解決問題帶來了誠意,容易得到對方的諒解事情也就好解決了。畢竟人非聖賢,孰能無過,知錯誤就改就好。在這一點上,道歉這一行為本不會引起爭議。容易引起爭議的是道歉的另一種功能。因為道歉本身不僅僅代表了知錯,還代表了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即通過道歉彌補自己的過錯。正是在這一點上,有人認為道歉僅僅是對受害人名聲的恢復,這是不夠的,還需要有物質的補償。有人則認為道歉這一方式體現了精神方面的認識和追求,比物質上的補償更為有意義。這一點在講信義的中國就具有更為特別的意義,秋菊打官司其實就是為一個說不清楚的“說法”。

“法院登報道歉”引起熱議的肯定不是因為法院做錯了事而道歉本身,而是因為:一是少見,二是怕僅僅是道歉。

首先,我們應當注意到法院進行道歉本身並不少見,只是運用登報這種方式進行道歉少見而已。記得前幾年,出現趙作海案等幾起國家賠償案時,法院甚至會派人登門道歉,只是這次用登報的方式才引起人們的注意,從而才引起熱議。其次,至於是運用道歉還是其他方式進行國家賠償,其實,《國家賠償法》是有明確規定的,法院隻要嚴格按照該法的規定去做就行了,並沒有必要在道義上討論道歉與經濟補償哪個更為有意義、更為合適。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同時,還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也就是說,根據法律規定,道歉的確是一種國家賠償方式的一種,但不是主要方式,只是在產生精神損害時的一種替代方式。而2010年修訂前的國家賠償法並不承認精神損害,因此也就沒有道歉這一說,這就解釋了為什麼“少見道歉”的現象。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在修訂后的《國家賠償法》中雖然認可了精神損害,但並沒有徹底認可精神損害賠償,主要還是通過“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方式來解決,只是造成嚴重后果時,才會用“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方式。而本法中也並沒有明確規定運用“登報”的方式進行道歉,運用哪種方式,法院其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也就是說,這次的法院運用“登報道歉”的方式進行國家賠償其實是一件普通的法律行為。

總之,法律素養與我們生活中的普通認識的確有關聯,也有區別,它既來自於生活,也高於生活。爭議其實也是一種普法,從這個意義上說“法院登報道歉”是個好事。

(責編:張雨希(實習生)、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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