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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人民時評:法律要回應“郜艷敏們”的不幸

白龍
2015年07月31日03:28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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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關注郜艷敏

  總有一些社會新聞,談起時讓人的心情變得復雜、道理顯得蒼白。引起熱議的被拐女成“最美鄉村教師”事件,正是這樣一則案例。這樁多年前的舊事被重新翻出並迅速引爆輿論,正在於它戲劇般地將命運與不公、法律與倫理、苦難與拯救等諸多沉重的主題匯於一身,吸引人們從不同角度表達自己的情緒和立場。

  據報道,1994年,年僅18歲的河南姑娘郜艷敏在石家庄火車站被人販子拐騙,轉手以2700元的價格出賣到河北曲陽縣下岸村。在飽經屈辱、暴力與絕望后,她選擇了接受現實,並成為當地村裡的代課老師。一個偶然的因素讓郜艷敏成為媒體關注對象,引來不同聲音。人們對這一事件表達的同情、憤怒與譴責,都可以理解,但更重要的是,這樣一位命運多舛的女子,在歷經劫波之后,該如何重建自己的生活?

  站在法律的立場,答案很簡單,因為郜艷敏已經用行動做出了回答,那就是留在當地。如果這是郜艷敏的真實意願,那麼即便大家有不同看法,也必須尊重她的選擇,因為她是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中的法理也並不復雜,那就是:法律不僅要對人販子的犯罪行為做出嚴懲,而且要致力於修復被損害的社會關系。由於被拐婦女已經和當地產生了新的、比較穩固的社會關系,且表示接納這種關系,所以,為了避免二次傷害,在婦女本人沒有受到外力脅迫的前提下,法律應該尊重當事人的選擇。這是法的基本價值之一,即安定性的體現,也是對婦女意志的尊重。

  正是基於這一考慮,公安部在《關於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適用法律和政策有關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對於自願繼續留在現住地生活的成年女性,應當尊重本人意願”。也是同樣基於維護現存社會關系的角度,我國現行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如果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盡管目前正在征求意見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此有不同表述,但仍然應該說,現行規定是建立在對被拐賣婦女及其家庭現狀的深刻體察之上的,體現了人道主義的立法精神,有其內在的法理與道理。

  而在輿論場中,對個體苦難秉持何種態度,決定了圍觀者的氣質與格調。是正視個體的苦難與不幸、真正站在受害者角度考慮問題,還是虛擬一個至高的道德立場,借他人的不幸消費苦難,人們需要作出選擇。我們不能為了彰顯自己的站位辯得熱火朝天,卻讓那些真正導致不幸的原因被有意無意地忽略。正如大詩人奧登的名句:一切是多麼安閑地從那樁災難轉過臉。

  法律在某種意義上正是為了救濟個體的不幸而存在,同時也必須對源自人心的正義呼喚做出回應。需要看到,在郜艷敏事件背后,是社會公眾持續已久的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痛恨。保護婦女兒童、捍衛家庭,應該是法律尤其是刑法的目標之一。在立法的人道主義和立法的回應性之間,立法者應該、也必須做出決斷。我們希望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能夠得到根除,同時也希望,對那些深陷個體不幸的郜艷敏們,人們多一些真正的關懷,少一些“然而這並沒有什麼用”的情緒宣泄。


  《 人民日報 》( 2015年07月31日 05 版)

(責編:白宇、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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