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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觀滄海:兩岸互助合作新探索

遠  猷
2015年07月16日09:03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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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審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這兩個司法解釋並於7月1日起施行。消息傳到台灣島內,得到業界和輿論高度評價,認為此舉順應了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新形勢,有利於更好落實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更加有效保障兩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其實早在1998年,最高法已就台灣民事裁判在大陸的認可和執行發布了司法解釋,其后隨著兩岸關系的演進,又發布過3個司法解釋。這先后發布的4個司法解釋,有效減輕了兩岸當事人訴累,為兩岸經貿和人員往來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近年來,隨著兩岸關系的和平發展和兩岸交往的日益密切,原司法解釋已不能充分滿足審判實踐的需要。為更好地解決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使有關司法解釋更加系統化、清晰化,最高法又再次制定並施行兩個最新的司法解釋。

  與過往相比,這兩個司法解釋主要有8個方面的新內容:一是擴大了管轄連接點﹔二是適度放寬了案件受理條件﹔三是便利當事人﹔四是更加注重程序正當性﹔五是區分了裁定不予認可和裁定駁回申請兩種審查結果﹔六是增加了救濟途徑﹔七是特別明確了申請認可和執行的期限﹔八是擴展了認可和執行的台灣判決和仲裁的范圍。

  與過往相比,這兩項司法解釋體現了兩個特點,一是“定紛止爭”﹔二是“一網打盡”。以往由於缺乏統一解釋,大陸各地對於台灣民事判決認可情況不一,比如對於台灣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在大陸是否具法律效力,大陸各地法院就有不同法律見解。這次發布和施行的兩項涉台司法互助解釋,等於統一了大陸各地法院的法律見解。也就是說,台灣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所作出的調解書,隻要經過台灣法院核定,也予以認可。這兩個司法解釋的基本指導思想就是,凡是和台灣的民事判決效率相當的文書,盡可能“一網打盡”,都納入認可和執行的范圍。除了台灣所有民事判決一律認可,在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裡,就民事部分作出的判決,如賠償問題也都認可。

  2009年4月26日,海協會與海基會在南京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同年6月25日協議生效。據統計,協議生效至今年5月底,各地法院共辦理涉台送達文書、調查取証、罪贓移交和裁判認可司法互助案件47170件。涉台司法互助案件從2009年的1200件增長到2014年的10678件,6年間增長近10倍。兩岸司法互助合作可謂成績斐然。近年來就兩岸所簽各項協議執行情況的民意調查來看,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支持率始終保持最高,最高時甚至超過80%。

  兩岸司法互助合作,是兩岸共同秉持的以人民福祉為依歸在司法業務中的生動展現。人們有理由相信,兩岸有關方面將秉持善意和共贏精神,進一步加強聯系與合作,讓兩岸同胞得到更加充分可靠的法治保障。


  《 人民日報 》( 2015年07月16日 20 版)

(責編:王倩、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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