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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親假宜盡早啟動改革

2015年06月22日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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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探親假宜盡早啟動改革

  1981年,《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施行。但這個規定已名存實亡,很多人“聽都沒聽過”。一些具備休探親假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因為工作繁忙,通常並不批准員工休探親假。此外,很多單位會扣除休探親假職工的績效工資,休假期間僅發放基本工資。對此,專家提出應改進探親假制度,使之變得更為人性化。(6月21日《新京報》)

  探親假在國家機關、現役部隊等單位獲得了較好執行。但施行至今,這項制度確實也暴露出明顯問題。依照《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探親假主要給予與配偶異地分居的已婚職工,以及與父母不在同一地方居住的未婚職工,這兩類情況可以獲得每年30天或20天的探親假期。但未與父母居住在一起的已婚職工,卻隻能每4年獲得一次為期20天的假期。

  不合理之處正在於此。通常,職工參加工作后的頭幾年,他們的父母在50-60歲之間,可以因為未婚而獲得每年探視父母的假期﹔等到結婚之后,父母的年紀更大,更需要子女的探視照顧,職工卻隻能每4年獲得一次假期。近年來,不斷有人提出“常回家看看”(老人)的倡議,2012年國家修訂頒布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更是明確規定,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依照《規定》,已婚職工每4年才能有一次探親假,如何做到“經常看望”父母?

  《規定》制定於1981年,在當時,可能享有探親假的絕大部分職工,都來自於多子女家庭。也就是說,即便沒有分居子女的探望,父母總能獲得其他子女的就近照顧。但而今的情況顯然跟30多年前存在很大區別,大部分職工來自於獨生子女或兩個子女的家庭。這30多年裡,我國國內人員流動情況也發生了很大變化,父母與子女分居兩地是常態化存在的現象。因此,對《規定》進行必要的修正是顯然必要的,應當增加已婚職工的探親假次數,將每4年探親假拆分為至少每年1次、每次假期在一周或以上,這樣才可能使得“常回家看看”變得可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才能落到實處。

  還需要注意的是,1981年的《規定》出台后,不少省市還頒布過具體實施細則。這些細則中的條款也需要同步更新,否則也會讓探親假陷入難落實的困境。比如,北京市等省市的細則就規定,《探親規定》所稱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休息約一晝夜的。在1981年,職工隻能乘坐時速較低的普速鐵路列車,或時速更低的客運汽車返鄉,公休假日當時每周一天,一個晝夜的通行距離在500-800公裡以內。但在今天,民航、高鐵運輸條件得到改善,一晝夜的通行距離很可能會覆蓋國內大部分地區。如果有單位機械執行探親假實施細則,很可能依照《規定》具備休假條件的休假職工將無法獲准休假。

  筆者以為,各省市區應盡快推動探親假實施細則的修訂,更為科學、人性化的設定探親假滿足條件的門檻(一定標准的鐵路、公路裡程),並依照職工工作地與探親地點的裡程遠近,給予不同的休假天數,即路途裡程越遠,休假天數相對更長。

  文/鄭渝川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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