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兩高”9日出台司法解釋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准。(9月9日人民網)
今年全國公安機關依法打擊網絡謠言犯罪行動開展以來,相繼查處“秦火火”、“立二拆四”、周祿寶、傅學勝等系列網絡造謠傳謠案,查封了11個不法分子私建的“權威”網站,令人拍手稱快。但與同時,也引發一些網民的擔憂:如何定性網絡謠言?網絡犯罪行為如何界定?打擊謠言是否會“殃及池魚”?
正值網民普遍擔憂之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9日下午召開新聞發布會,對於如何界定網絡犯罪行為入罪標准給出了司法解釋,猶如一陣及時雨,及時解答了網友心中的擔憂和疑惑。在《解釋》中,對於誹謗罪構成要件中的“情節嚴重”標准,從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的次數,誹謗行為的后果,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等方面加以具體化,在司法實踐中可操作性更強。對於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構成誹謗罪的標准,劃定了清晰界線。這充分體現了法制中國依法打擊謠言的信心和決心,最大限度地保護廣大網民的合法表達權,極大限度地體現法律面前的言論自由,同時從源頭上遏制謠言及其他不實信息。
我們堅信,隻要在法律允許框架內的言論,都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一旦是別有用心、惡意炒作的謠言、誹謗類言論,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隻有在法律的保駕護航下,才能真正建設一個風清氣正的網絡環境,給我們一個安心舒適的網絡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