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延安城管違規執法中踩踏一男子頭部】
近日,網上一段實拍延安城管暴力執法的視頻引起廣泛關注。視頻顯示,一名城管雙腳跳起猛踩一名男子頭部,致其重傷住院。目前,涉事的城管人員已被停職,延安警方也成立專案組,對此案進行調查核實。[詳細]
【質疑:又是“臨時工”干的?】
有網友調侃,此等執法“堪比動作大片”。更有網友猜測:又是臨時工干的?果不其然。延安城管局就“暴力執法”問題表示,對相關人員以及四名參與當日執法的臨時聘用人員(其中包括跳起踩踏商戶者)停職調查。顯然,此處的看點不是“停職調查”,而是“臨時工”。雙腳跳起猛踩商戶頭部,已經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暴力”,而是把生命當草芥,逾越了社會容忍的底線。為什麼一到“關鍵”時刻,總是臨時工上場?[詳細]
【本網關注:“臨時工”何以又成為城管惡性事件主角?】
這起事件背后暴露出兩個問題:一是城管隊伍管理混亂,二是執法手段欠缺。雖然很多地方都宣稱文明執法,甚至“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但很多情況是被罵了幾句就要回罵甚至打人。而除了暫扣物品外,城管也缺乏進一步執法的有效方式,這種尷尬局面多年得不到轉變。[詳細]
什麼是“臨時工”?
所謂“臨時工”,它與“正式工”相對,屬於本單位的“非在編人員”。我國《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臨時工的概念,按照該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該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臨時工與正式工都要接受崗前培訓,遵守同樣的法律法規和單位制度。實踐中二者的區別在於:臨時工不佔“在編名額”,工資基數與正式工有所不同。可見,臨時工和正式工的差別體現在單位內部福利和人事制度方面,在對外工作中兩者都是供職單位的代表,職務行為后果都由單位承擔。[詳細]
城管在執法
臨時工執法亂象頻發,沖突難免
很多行政執法部門聘用臨時工代替執法,比如說城管協管員、交通協管員、輔警等,於是在很多城市形成了一種執法怪象:這些本沒有執法權的臨時工很多時候卻沖在了執法的最前線,光明正大地行使起了執法權,戴著一個象征身份的袖標,就可以隨意沒收小販的東西,就可以給違章停車的貼罰單。由於這些臨時工擁有事實上的執法權,而又缺乏相應的責任,權責不對等導致亂執法現象頻頻發生,執法沖突也就在所難免。[詳細]
“臨時工”正逐漸消磨政府公信力
拿“臨時工”當“擋箭牌”的招數,10多年前就用濫了,但時至今日依然被一些部門奉若法寶。用“臨時工”頂罪,讓人難以信服,並招致公眾的反感。每次發生突發事件,在調查結果出來之前,人們都會調侃:是否又會把責任推到“臨時工”身上。不幸的是,被猜中的結局還真不少。以至於“臨時工”真闖禍了,也有許多人會懷疑是不是政府部門又在“丟卒保車”。這樣的懷疑,正逐漸消磨政府的公信力。[詳細]
“臨時工執法”本身就是一個偽命題
從行政法角度說,臨時工不能成為合法的“執法主體”。“持証上崗”是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前提條件。臨時工並非行政單位在編人員,並未配發執法証件,即便是有機關配發的“授權執法書”也不符合“持証”執法的形式要求。同時,“臨時工”也不能成為執法權的委托對象,他們隻能是協助工作,從事一些不涉及實質執法過程的輔助性工作,比如,開車、后勤等。[詳細]
向暴力執法說“不”
防止“臨時工”暴力執法要釜底抽薪
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暴力執法”,維護民眾合法利益,得考慮向臨時工說“不”了。具體而言,法律應當進一步明確,臨時聘用人員不是執法主體,沒有執法權。日前正式實施的《廣東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就要求,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杜絕“合同工”、“臨時工”等無執法資格人員上崗執法。[詳細]
行政執法亟待“資格把關”
即便有的領域暫時離不開臨時工,需要時間過渡,哪些工作可以做,哪些工作不能做,也必須限定得一目了然。有權必有責,無責必無良,這是權力運行的基本邏輯。隨意將執法權授予臨聘人員,一旦闖禍被揪出來,執法單位必須被倒追責任。法律不是用來做擺設的,而是用來規范權力運行的。行政執法隊伍,尤其要成為依法執法的典范。[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