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指村“兩委班子”的全部人員,即“村黨支部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推進,農村中的土地、礦產等資源價格大幅度提高,村集體經濟也有了一定規模,國家對“三農”的補貼力度也在逐年加大,村官的權力尋租機會也隨之水漲船高。村官貪腐現象頻現,數額巨大,手法多樣。[詳細]
作案手法五花八門
村干部違法違紀作案手法五花八門。有的相互勾結、合伙作案﹔有的收入不入賬,直接侵吞。有的手段相當隱蔽,如以發補助、獎金的名義將公款私分,或借待客、跑項目、購物資等事項,虛列開支、虛報冒領﹔還有的設賬外賬,公款私存等等。[詳細]
財政撥款、土地和集體資產是貪腐重點
村干部貪腐的主要表現在利用職權,以貪佔、截留、私分、挪用等形式非法佔有土地補償款,救災救濟、扶貧優撫款物以及糧食直補、移民、退耕還林、宅基地等款項﹔以低價私自出租、轉讓、發包集體所有耕地、林地、礦山、灘涂、荒地等,貪污土地補償款、工程款及廠房承包款等。[詳細]
一發生腐敗很可能就是窩案
在2012年初宣判的廣州市白雲區棠景街棠溪村村干部集體受賄窩案中,18名村干部集體受賄600多萬元。行賄人的行賄方式簡單直接,大多是在飯桌上直接拿出上百萬的現金平分給所有參與的村社干部。這種“賄金人手一份數額一樣”的“公平”所形成的碉堡式防護網,讓涉案的村官們感到安全。“村裡的土地出讓價格、集體利益出讓都是幾個人說了算,一發生腐敗都是村委會窩案!”紀檢的同志感嘆道。[詳細]
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明確哪個部門是管理村干部的主管部門,都管,又都不管,對村干部沒有有效監督。對於村干部,當前有關部門是按職能分工各管一段,缺乏協調機制。誰來管村干部一時成了難點。
村干部不是公務員,成“三不管”地帶
“村官”是 “從事公務”的人員,但不是公務員,故而紀委的紀律之杖夠不著,連被“雙規”的“資格”都沒有﹔是一級組織的“干部”,但不是我國行政意義上的“黨政干部”,故而“監察”的規矩之箍套不上,連被監督的份兒的都沒有﹔是“村民自治機構”的“法人”,但又不具備“主體資格”,故而法院的法律之劍戳不到,國家《行政許可法》、《行政訴訟法》在他們面前統統“自動失效”——執政體制的結構性缺陷,不僅為“村官腐敗”營造出這樣一塊黨、政、法“三不管”的“洞天福地”,而且成為中國“吏治腐敗”系統中一個十分隱蔽的“終端”,一些地方的“村官”,直接充當了鄉鎮干部腐敗的“源頭”。 [詳細]
民不舉,官不究,對村官的有限管理也是力量薄弱
目前對村干部的管理,基本是組織部門管黨建,民政部門管選舉,農委(農經)管集體資產和離任審計,違法違紀歸紀檢監察部門,刑事案件歸公安,連村干部的基本情況和統計數據也要幾個部門相互來湊。由於政務繁忙,人手不足,各部門對村干部違法違紀問題,基本上持“民不舉,官不究”的態度。
鄉鎮一級,對村干部監管則持“三不”態度,即“不能管,不敢管,不願管”。有的鄉干部反映,按照法律規定,鄉鎮與村委會是指導關系,不是領導關系,政府不能對村干部進行監管。有的鄉鎮領導說,很多村干部是鄉鎮的人大代表,鄉鎮干部要接受人大監督,管多了對自己不利,在監督上有顧慮。有的鄉鎮干部與村干部有利害關系,鄉裡領導不但不願管,有的甚至還會去四處說情包庇。[詳細]
村民自治能力差,監督干部能力弱
在當前的村民選舉中,家族勢力,甚至黑惡勢力滲透在選舉中,賄選、迫選現象嚴重,村民自治還存在諸多不完善的地方。這種不正常的選舉使得村干部在一定程度上是和村民脫鉤的,使他們敢於違法亂紀。而村支書這個“一把手”卻不受村民選舉權、罷免權的制約,更容易出現“一言堂”,不受村民的監督制約。
村務公正、財務公開等配套改革也沒有及時跟上,或者流於形式,村民對村官仍然缺乏有力的監督。再加上目前村級組織“三合一”(黨支部、村委會和集體經濟組織)的體制,權力過分集中,容易導致權力的膨脹。這種架構,在農村經濟不發育的情況下問題不突出,但當經濟發展到一定規模,就會凸顯弊端。[詳細]
法律對村干部貪腐很難界定
有些村官認為“自己不是國家干部,出了事大不了不干了”。村干部畢竟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編制,隻有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時才是法律意義上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也就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的主體,不然隻能按照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等非國家工作人員的罪名處罰,甚至根本無法定罪處罰,法律的威懾力遠遠不夠。
貴陽市烏當區新庄村發生的村官腐敗案中,村支書將個人的企業與村集體經濟攪在一起,導致調查組對賬目查不清,司法機關由於証據不足也不能定罪。可以說,在現有的制度背景下,僅靠行政渠道的調查組,或者司法渠道的“兩院”,村官貪腐問題很難得到有效解決。[詳細]
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實行的是以村級為單位的集體經濟組織。而村干部許多時候對村集體的財產具有直接的支配權力。當這種權力受不到制約與監督且又能帶來巨大利益時,不可避免就出現了村干部們赤裸裸的腐敗行為。治理村干部腐敗,要治標,更要治本!
在社區、村庄實行“政經分離”
要讓村委會干部隻負責村庄公共事務,把集體經營性資產的管理獨立出來,交給類似“股份社”這類經濟組織。這樣一來,村干部權力的“含金量”就變小了,監督成本會大大下降。廣東佛山南海正在這樣做,效果比較明顯。
其次,對經濟組織本身也要進行改革。先要有集體資產交易的公開平台,提高經營管理的透明度。進一步再建立股份交易平台,設立一整套規范,逐步使股份集中程度提高,讓“股份社”這類經濟組織最終轉變為股份公司或合伙企業,形成市場化經營主體。這樣一來,企業領導人貪腐的動機會大大減弱。[詳細]
落實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首先關鍵的一環是,必須確保真正意義的村干部選舉,嚴控“賄選”,通過合乎民主的程序將“惡人”擋在村委會的門外,讓民意所歸的人成為帶頭人,使村委會在法治與民主的框架內運作,壓縮村官的腐敗空間。我國現行村委會組織法未對村委會成員候選人的資格條件或任職資格作明確規定,立法應該予以規制。
其次,財務公開制度要落實。《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定“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監督機構,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督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但目前法律還尚未明確規定村務公開不及時、不真實的責任,一些地方的鄉鎮黨委和政府對村務公開的督促、檢查工作抓得也不夠。相關立法應予以完善,明確責任。[詳細]
切實維護農民的土地權益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也是村官擺布農民的“魔棒”。有關部門應該監督村集體將土地按《農村土地承包法》嚴格地公平地分下去,不留那麼多機動地,切實地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尤其在關於土地的征遷款方面,政府更要做好監督和保障工作。[詳細]
政府部門對於村民的訴求應當給予足夠的重視,並及時加以徹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