尷尬的5元獨生子女費
從1982年陸續開始,全國各地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當年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關“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婦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的意見,制定了每月5元獨生子女費的獎勵規定。實行31年來,各省份制定的這個規定幾乎沒有太大變化。
有名無實的探親假規定
1981年3月,我國公布實施了《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至今仍在沿用。該規定將享受探親假的人群限定為“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未包含非公企業、外資企業內的工作人員。32年后的今天,由於大部分職工已不在規定人群內,探親假規定幾乎已經有名無實,成了公職人員的“福利”。
雞肋化的洗理費、書報費
1982年前后,各省份根據當時財政部、勞動部以及全國總工會的安排,在機關、企事業職工工資補貼中詳細規定了洗理費、書報費的列項,一般每月在4元上下不等。這兩個費用曾經一度是財務大檢查的重點項目。30多年過去,雖然已經逐步上漲到了幾十元甚至上百元,但實際上已經起不到當年補貼效用的“兩費”仍在不少工資列項中佔有一席之地,即使絕大多數新生代勞動者不知道它們是何物。
落實不了的防暑降溫費
早在1960年,當時的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了《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等在夏季高溫作業和露天作業的行業應採取防暑措施,包括發放高溫津貼。但在實踐中一直沒有得到很好執行。
死亡賠償金“同命不同價”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布,其中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20年計算。據此計算,城鄉居民死亡賠償金最高可相差數十萬元。這條規定常被視為“同命不同價”的問題根源。時至今日,雖然無數次被質疑和民意呼吁修改,但這個已經“沉睡”10年的司法解釋目前依舊在執行。[詳細]
經濟發展速度快,相關標准已滯后
從最初的“可買幾斤豬肉”到如今僅僅“可買一支雪糕”,針對幾十年未變的獨生子女5元錢補助,家住北京世紀城的市民李萍不免疑惑到底是國家政策不值錢了呢,還是獨生子女家庭國家不重視了,甚至感覺響應國家政策有點吃虧。
新華社記者在採訪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時了解到,“獨生子女費”一直是各地制定“相關規定”執行的,國家一直只是一個指導性意見,因此費用的增減,應由各地自行決定。
至於雞肋化的理費、書報費補貼,部分工作人員表示“作用不大”,建議要麼提高標准,要麼干脆取消。目前,有關部門正在進行調研,規范、清理、整頓這些補貼。[詳細]
社會背景已改變,新舊規定相齟齬
1981年國務院出台的“探親假”規定是有一定的歷史背景的,當時非公企業極少,且探親交通不便。但是現在由於國企都已經改革,再加上在私營、外資等企業工作的人員數量大增,符合享受“探親假”規定的人少之又少。
並且,在已於2008年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已經明確在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帶薪休假,但如果在帶薪休假的基礎上,再賦予勞動者探親假,會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間產生矛盾。
相關部門人士向新華社記者介紹,“探親假”是存、是廢、還是與其他假期進行替代、抵消還需要進行深入調研。[詳細]
莫讓規定成具文,執法力度要加強
對於明確了53年卻一直得不到有效執行的防暑降溫費,近年來一直是爭議的焦點。
由於在具體如何採取措施上比較模糊(2012年新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也沿襲了“模糊戰略”),在實踐中防暑降溫費一直很難落實,可謂“起了個大早趕了個晚集”。
北京律師郝通海認為這些規定都回避了高溫補貼的具體執行措施,也就一直失去了強制性,很多地方只是象征性地發一點,而私人企業根本不會執行。[詳細]
離群眾距離遠讓規定一直在“沉睡”
規定在“沉睡”,而群眾的呼聲卻是一直不絕於耳,甚至在每年的全國兩會上不少代表委員都發出了巨大的聲音,但奇怪的是,很多規定以及規定的制定者似乎就是聽不見。規定之所以“沉睡”,實際上是因為我們一些黨員干部距離群眾太遠,不關心群眾疾苦、不聽取群眾呼聲、不了解群眾意見……一個不合時宜的規定“沉睡”有多久,基本就可以代表相關部門和群眾的距離有多遠。
不能等出了事才想起還有這麼個規定
由於“聽不見”改革的呼聲,我們就陷入了這樣一個循環:老規定由於“沉睡”結果出了大事后,才能等來“蘇醒”的時刻,比如食品安全出了大事,才“想起”修改沿用了幾十年的食品安全的規定,水安全出了大事,才“想起”修改陳舊不堪的水安全檢測標准。決定規定“睡”或“醒”的是一個個具體的人,是我們的公職人員,公職人員一旦有了行政惰性,那麼規定自然跟著“沉睡”。 [詳細]
行政規定要形成制度性的“新陳代謝”
曾有評論一針見血地指出,這些年我國各項法律規章的頒布數量,位居世界第二位,僅次於美國﹔但另一方面,“制度不夠用”的呼聲一直不絕於耳。要反思的是,頭痛醫頭的方式修訂制度,修訂多少才夠用?我們此時的“制度落后”,有一些是源於缺乏制度自我修正、自我更新的有力機制。隻有形成對相關政策法規的制度性的“新陳代謝”功能,“百年成規”才不會出現,才不會阻礙社會的發展。[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