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雅家属诉陈岚名誉侵权一案终于有了结果,原告胜诉。
我曾报道过这起事件,对凤雅爷爷当着满院子记者,从牙缝里挤出“我一定要告陈岚”的场面印象深刻。
一年半过去了,舆论的聚光灯早已从这家人身上撤去,村子春播秋收,逐渐恢复了原本的节奏。没人知道,对这家人来说,“讨回公道”是否还像当初作出打官司决定时那么重要。在我看来,这场拉锯战在凤雅呼出最后一口气后,已经结束——官司不管何方获胜,整个事件中都没有赢家。
我去过当地采访,那是个平静的村庄,四周被麦田包围,草木茂盛,白天听到最多的声音是鸟叫和蝉鸣。但这个普通的农村家庭,被一步步推向喧嚣的舆论场中心,接受外界的审视、指责。
在农村的社会法则里,声誉是一个人安身立命的关键要素。这个家庭不仅失去了孩子,也陷入了“在村里抬不起头”的窘境。
对“爱心人士”来说,他们救助孩子的愿望没能实现,更没得到凤雅家人的理解感激,反而落到恶语相向,最终对簿公堂。
这原本有机会成为一场千里驰援,志愿者与家属合力挽救病重儿童的感人故事。最终却因为偏见、认知鸿沟,以及规则缺失,演变成一场充满猜忌,甚至谩骂的撕扯战。
事情从一开始就埋下了畸形的种子。因为王凤雅的母亲在“水滴筹”发出过筹款申请,出于对这种个人筹款的不信任,“爱心人士”怀疑王凤雅的家人利用孩子“诈捐”。
他们的确遇到过冷血的父母,也从不怀疑人性之恶。很多时候,他们都把救助行动称作“解救”,要把患儿从失职的家属手中“抢”过来。
每场“解救”都很紧迫,凤雅也不例外,而“解救”时可能会遇到的对手,很多都是患儿的家属。这一次,双方还未接触,“爱心人士”已经把凤雅家属摆在了对立面。
把儿童带离家庭的前提是,要确定儿童缺少必要监护,或者被虐待、遗弃。这需要专业的机构进行评估,任何个人和未经注册的组织都不能代替承担这项功能。
从父母手中“抢”出孩子的同时,也剥夺了监护人的监护权。一般来说,这需要严格的程序和专门的执法机构。虽然目前我国有30多个与儿童保护相关的政府部门、组织,但权责分散,缺少有效协调,造成一些监管盲区。
许多“爱心人士”就是在这样的现状中出现,试图弥补缝隙。但受强烈的正义感和爱心驱动,奋不顾身去“解救”孩子,这更像是种朴素的慈善。这种慈善缺少约束,很容易失控、变形。
为了“解救”孩子,“爱心人士”可以强势介入这个家庭,为凤雅制订治疗方案。在双方决裂后,陈岚可以通过编造“诈捐”“虐待孩子”等信息,利用舆论向凤雅家属施压。
事实上,爆棚的正义感很多时候都来源于偏见:或许是对筹款方式的不认可,或许是不信任某些人群的道德,或许只是觉得对方“看起来”像某类人……
在王凤雅家人生活的环境里,“癌症”意味着死亡,化疗则是通往死亡的一段痛苦路程。出于经济理性,他们没有为一个救不活的孩子倾尽所有,毕竟生活还要继续。
“爱心人士”虽然清楚凤雅当时的病情,生存的概率并不高,但他们相信“爱心能创造奇迹”。 而在他们之前的救助经验里,这种奇迹确实发生过。“只要孩子还有一丝希望,就要竭尽全力,不能放弃一个生命。”
整个事件中,双方都很少试图去理解对方,而是在互相猜忌中逐渐把合作的基础消磨殆尽。“爱心人士”每一次费尽心力才达成的“推进”,最后都变成了“强行施善”。
目的正义,并不意味着手段的天然正义。“做好事”也有界线,公益也有很多“能”与“不能”。
陈岚曾假扮患儿母亲,去医院“偷”出孩子,送到别处治疗。这显然违反了医院规定,侵犯孩子父母的监护权,甚至有违法的嫌疑。
公益的“公”,指的是公共性。一个真正的公益人一定会坚守“公义”精神:先“无我”和“利他”,再从中得到自身价值的满足。
但是在这些“爱心人士”一次又一次的冲击中,没人怀疑他们原本抱着的“利他”心,但他们和家属间的撕扯,甚至相互攻击,却让人有理由怀疑,他们的“公益”,掺杂一些自我完成和自我感动的目的。
在现代社会,公益是个专业的领域。换句话说,如何更好地帮助他人,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是门系统的学问。
中国的儿童保护,以及刚刚起步的民间公益,都迫切呼唤志愿者精神。但志愿者在行动中,也需要充分了解自己的行为边界、伦理准则。
实现这一切的基础,需要一个相对严密的组织,和一套完善的制度。王凤雅事件里,“爱心人士”的组织方式只是一个微信群,决策依据更多是情绪和个人威望。置身事外的陈岚“揭发”、指责凤雅家人,也都是基于二手信息。
不管是“偷”孩子,还是在网上造谣引关注,奏效时,人们对结局的叫好往往会盖过零星的质疑声。失效时,事件往往会变得不可控制,就像王凤雅事件一样,最终伤害的不仅是救助对象和当事双方,还有公益本身。毕竟,公益是易碎品,禁不住这种“野路子”的反复犯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