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这天,因为自家小孩从楼上扔冰决下去,差点砸到人,杭州东方郡小区有家长在小区贴了道歉信。次日,本报头版头条报道了这件事。
无独有偶,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预防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提出16条具体措施。
该《意见》的亮点之处在于,明确了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此外,还明确表示,将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对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
如何才能治理好“高空抛物、坠物”?这已经是个老大难问题。此前,对于高空抛物的处罚多停留在道德谴责、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上,肇事者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往往无法形成足够的威慑力,这或许也是此类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
从法理上看,以往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惩戒性措施,只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中有明确规定。但由于《侵权责任法》仅将高空抛物行为限定在民事层面,导致的结果是,大多数高空抛物案件最终都不了了之。
由此,不论是民间还是法律界,都对这一法理困境提出质疑。随之而来的就是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入刑的呼声与日俱增。这次“最高法”出台《意见》,应该是对这类呼吁的一种回应,也意味着“最高法”试图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人们“头顶上的安全”的决心。
高空抛物或高空坠物就像一柄悬在每个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危害性巨大,让人既惊又怕,成了人人喊打的一大“公害”。
有实验测算,将一枚重30克的鸡蛋从4层楼抛下,会把人的头顶砸出肿包,从18层抛下能砸破头骨,若是从25层抛下足以致人当场死亡。
为了防范高空抛物或坠物,民间可谓也是智计百出,有的小区组建“妈妈防空队”,进行人肉监控;有一些小区则安装了上百个“朝天监控”,实行24小时无死角监控。
这些举措虽然效果不错,背后反映出的却是治理高空抛物顽疾的困境与难处。正所谓,百密还有一疏,总有防不胜防的时候。何况,这些方法还存有争议,是否涉嫌侵犯他人的隐私一时没有定论。
很显然,要根治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最佳的方式还是预防和惩治相结合。一方面,加强源头治理,在提升建筑本身的防抛物和坠物方面多动脑筋,另一方面,在法理层面最大限度地通过明确责任界定,提高量刑标准,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力,让“不能高空抛物”观念深入人心。“最高法”的《意见》显然就是循着这条路径出台的。
不过,司法解释虽然有“准立法”之实,对各级司法审判机关具有指导规范效力,但严格来说并非普适性法律,还需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更好地治疗这一城市顽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