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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纵横:用法治惩戒“高空抛物”

李思辉
2019年11月20日05:08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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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提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近年来,各地高空抛物事件频发,有的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高空抛物已经成了一种严重的城市病,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最高法此次明确提出对高空抛物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意义非同一般。

  以往,人们虽对高空抛物很憎恶,但它到底属于什么性质,认识不清晰,也不统一。很多人把它看成没素质、没教养、没公德,在治理高空抛物乱象上,如果没有造成实质伤害,不少地方采取的处理方式是批评、劝说和教育。现在,对高空抛物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把高空抛物的危害性摆在了“故意杀人罪”的最严重等级,这说明,故意高空抛物已明确为一个刑事问题,其惩治力度与过去有天壤之别。

  近年来,为防治“高空抛物”,各地想出了很多办法,有的在小区里安装朝天的摄像头进行“全天候”监控;有的利用机器人监控高空抛物行为;有的成立“防空队”进行文明劝导……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效果,但依然是治标不治本。现在,法律以严厉的刑罚对应高空抛物造成的伤害,体现的是坚决捍卫民众“头顶上的安全”的果决有力。今后,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承担刑事责任。面对这种治理力度的调整、惩治手段的升级,家庭、社区、有关部门乃至整个社会都需要积极响应,积极开展普法活动,形成强大合力。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提高对高空抛物治理的惩戒力度,对不法者进行严厉惩治只是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普遍共识,让一些人不敢随意抛物,才是根本目的。每个人都需心有所戒、行有所止,绝不以身试法。

  (摘编自11月15日《湖北日报》,原题为《高空抛物,痼疾就该下猛药》)


  《 人民日报 》( 2019年11月20日 05 版)

(责编:牛镛、董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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