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9月29日,河南焦作一男子夜里喝酒,从13楼扔下酒瓶。物业公司根据业主规约,执行断电30天的处罚。过了十几天,男子的老婆不堪停电困扰,打110报警请民警向业主求情。物管称按高空抛物整栋楼遭殃,有异议可起诉。
毋庸置疑,高空抛物是民愤极大的不道德和违法行为,行为人受到一致的道德谴责,甚至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很多网友对物业公司给予其断电处罚的做法称道点赞,均认为是涉事男子“罪有应得”。但严格来说,物业公司对业主断水断电的危害程度和违法性不比高空抛物轻多少,这是更应该引起警惕和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关于高空坠物的报道见诸媒体。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6至2018年这3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这1200多件中有近三成因为高空抛物坠物导致了人身损害;受理的刑事案件是31件,31件里有一半多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因而,很有必要对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施加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制裁,并加以曝光,让其成为“全民公敌”。
但是,对于高空抛物者是否就该施加断电的处罚,答案是否定的。稍有常识者都知道,在法治社会和文明社会,对公民施加的任何处罚都应该有法律法规依据,且不超过必要限度,并由享有执法权限的机关负责执行。这是维护公民必要权利,避免权力滥用侵害公民权利的必要措施,否则,随便一件事都可以成为处罚人们的事由,社会也将陷入人人自危的丛林状态中。
具体到物业对业主断水断电事件上,物业的做法就显得粗暴蛮横。要知道,随着社会的发展,水、电、气、网是人们正常生产、生活的必需品,离开了这些公共服务,想必任何一个人都无法正常生活,甚至无法生存。尤其在高楼林立的大城市,人们更离不开水、电、气、网等公共产品。
为保障人们能够正常地享受这些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禁止随意停水停电。如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即便用户未缴纳电费,供电企业也不可擅自停电,只有自逾期之日起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电。
另外,根据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并非与用户签订协议的供电企业,其只是受供电企业委托代管相关业务。而且,物业公司与业主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业主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管理物业,提供服务。从这方面来说,物业公司既不是供电企业,更不是执法机关,根本无权对业主停水停电。
值得注意的是,哪怕是业主大会一致投票通过了物业可在一定条件下对业主停水停电的业主规约,该内容也涉嫌侵犯业主的基本权利,属于无效条款。退一步而言,即便该条款对业主具有效力,但凭什么让未高空抛物的家人受此“株连”?
总的来说,无论业主有何过错,物业公司根本没有资格对业主进行断电处罚。高空抛物固然可恨,也应该对其道德谴责和法律追责。但这绝非可以绕过法律法规对其断电处罚的正当理由。如果放任物业公司享有该“特权”,无疑是纵容其作恶。试想,要是高空抛物可以断电处罚的话,那物业公司也可对不交物业费者断水断电,甚至发展到其可以对看不顺眼的业主断水断电,这并非没有先例。这一现象理当引起警惕,即不该在业主的基本权利方面对物业有任何退让,否则只会让物业更加猖獗地凌驾于业主之上。(作者是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