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遂平法院几年前的一份判决书火了。在这份并不算长的民事判决书中,显而易见的“硬伤”竟多达13处。其中,11处是写错了被告的名字,另两处是写错了关键性的借款数额。
司法是一件极其严肃的事情,裁判文书的写作本该字斟句酌一丝不苟。可这份满眼低级错误的判决书分明显示,遂平法院并没有做到这一点。至少,在当事司法人员那里,司法丧失了其必要的严肃性,“随意”得让人难以容忍。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一份2015年的判决书何以会被这么多网民扒出来“围殴”,以至于当事法院“立即启动纠错机制”——作出补正裁定,对判决书中的13处错误予以纠正,同时启动问责程序,拟对承办该案件的法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责成其向当事人登门道歉。
对遂平法院而言,知错能改的态度值得肯定。不过,要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还得下一些真功夫。
比如,严加监管,严格执行既定的考评标准,谨防办案人员工作懈怠。其实,对裁判文书出错,河南省不乏行之有效的应对之策。《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评查计分标准》明确规定,各类案件满分基准分均为100分,其中,裁判文书关键部分有差错,未予纠正,导致理解偏差的,每处扣减10分,裁判文书语法、逻辑存在明显错误的,每处扣减5分。按照这样的考评标准,遂平法院那份判决书最终评分应该是一个负数。毫无疑问,在办理当事案件时,遂平法院并没有真正执行既定的考评标准。否则,一份如此“伤痕累累”的判决书绝不会这么轻易就被放过,以至于闹出了这么大一个“笑话”。
比如,严肃问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第一时间查清相关差错的原因,并对各级相关人员作出严厉的处罚。从这个角度看,遂平法院显然做得还很不够。2015年犯的错,直到2019年才开始问责,这也太迟钝了。而且,这份迟到的问责也很不到位。首先,对当事法官的惩处不够严厉。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当下,一个这么心不在焉、稀里糊涂的法官根本已不适合办案,党内警告、登门道歉之类的处分显然太轻了。其次,只处分当事法官一人也不够“全面”。主审法官办案会有许多“帮手”,一些具体的工作往往是由这些人来完成的。其他人是否对问题判决书有所“贡献”,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遂平法院的问责也应该说说清楚。另外,法院对法官办案负有领导管理之责,出事了,只顾打当事法官的板子,而对主管领导不置一词,这不合理不公平。
总之,如果不肯对真问题动真格的,所谓纠错与问责就可能沦为一种应对舆情的权宜之计,工作作风就难有根本性的好转,工作质量也难有实质性的提高。事实上,类似的“文字差错”与心不在焉,我们在别的地方、别的部门也早已见得不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