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如何证明“写判决书身亡”是工作所致

吴元中

2019年10月09日08:27  来源:齐鲁晚报
 
原标题:如何证明“写判决书身亡”是工作所致

  10月8日,一则《“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后续:依法认定认同工伤》的新闻,引发关注。但细看内容,并没有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的信息,仍然是9月23日事件报道时的状态。亦即河北三河市法院法官杨文峰下班后将案卷带回家,写判决至凌晨,早晨6时起床后继续写,7时上厕所时晕倒抢救无效死亡。廊坊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一审认为不予认定工伤的证据不足,撤销其决定,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应当说,人社部门不予工伤认定并非没道理。该案的关键是如何证明杨法官确实是在写判决时发病的,举证责任在申请人而非人社局。

  对于非典型性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规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含义是明确的,下班回家后就属于业余时间,即便在家里也想着工作或者自愿做一些工作的事情,也不能因此就使家里成为工作岗位。尽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确存在一些不合理,但我国实行严格的制定法制度、不承认判例法制度,要纠正该条款的不合理,只能由立法部门进行修改,不能在规定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对法条扩充解释的方式修改,那会破坏法制。近来司法部门突破规定、倾向于保护工作人员权益的初衷固然让人称道,但在性质上是不合适的。

  而且,这种只看病发时是否在工作的做法,注重的仅是工伤与工作的表面联系,并不能保证确实是工作所致。毕竟,与生产事故或交通事故会致人死亡不同,不管是写判决还是批改试卷,是造不成死亡的。发生这类事故的原因,与其说是写判决、批改作业所致,不如说是自身疾病更合适,联系更密切。

  无可否认,长年加班、工作压力过大确实会使身体不堪重负造成病态,引发职业病甚至致人死亡。也正因为如此,在国外尽管整体上对雇员采取一种帮扶态度,只要事故发生与工作存在模糊关系就可能认定为工伤,但美国严格以“与工作相关”原则进行工伤认定,亦即伤害必须与工作相关。在日本,对于因工作原因长期疲劳和紧张引发病症、可认为工伤的情况,要考察劳动者在死前最后6个月内每月加班是否超过60小时、工作时间的连续长度、出差的频率、办公场所的环境状况等指标。既然是工伤,就应确实是工作所致。

  为了使非典型性工伤认定更科学,我们也有必要把思路转到相关事故的造成是否真的是工作所致上来,而不是仅看发病时是否在工作,使得工伤认定成为一种运气。不然的话,势必使一些因自身病症死亡的情况由于正好在工作时发病,得以认定为工伤,像那些从事繁重生产劳动、工作只能在单位和工作场所进行、无法带到家里的人,则因为确实因工作致病却发病在家里,不能认定为工伤。那不但不公平,也会使“工伤”失去工伤的性质。

(责编:段星宇、董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