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周
因认为对方生产、销售的同款健身器材侵犯自身注册商标,一家外国企业来华将国内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诉请被告赔偿300万元。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对该案作出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侵权获利逾100万元,且其商标侵权行为符合《商标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遂判决全额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这是我国商标法修改后,上海宣判的首例顶格惩罚性赔偿商标侵权司法个案,彰显了以惩罚性赔偿惩戒商标侵权行为的司法价值取向。这对于依法用惩罚性赔偿利器遏制商标侵权行为,进一步净化商标专用权保护司法环境,具有典型的样本意义。
惩罚性赔偿是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有力利器,已成为世界发达经济体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标配。几年前,我国司法开始尝试用惩罚性赔偿惩戒商标侵权行为,但由于此前商标法未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大部分商标侵权案件都不便适用惩罚性赔偿。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正式确立了惩罚性赔偿机制,规定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所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惩罚性赔偿机制的确立,为用惩罚性赔偿惩戒商标侵权行为扫清了法律障碍,让惩罚性赔偿成为商标权保护标配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利之所在,人争趋之”,商标侵权行为一再多发,除了利益诱惑下的铤而走险之外,关键在于违法成本太低。商标法未修订前,侵权者的法定赔偿额为50万元以下,这个赔偿数额表面上看起来很高,但与侵权人的非法获利相比往往很不相称,甚至可能连“毛毛雨”都算不上。如此低额的赔偿,不但不能对恶意侵权者有切肤之痛的震慑作用,反而会让其产生“好了伤疤忘了痛”的侥幸心态。同时,赔偿数额偏低,又让商标权利人在维权时难免陷入“为了追回一只鸡,不得不杀掉一头牛”的尴尬,无形中助长了侵权者肆无忌惮的嚣张气焰。
因此,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多发,惩罚性赔偿是打中侵权者“七寸”的优选。修订后的商标法将最高赔偿额提高到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非法获利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最高额从50万元上升到300万元,充分彰显了用惩罚性赔偿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立法意图。高额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倒逼恶意侵权者面临得不偿失的沉重代价,也有助于破解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昂的困境,进一步激发权利人主动维权的积极性,助力形成全面围剿商标侵权行为共治大格局。
用惩罚性赔偿遏制商标侵权行为,需要司法典型案例的样本进行警示。当典型案例的司法裁判形成了依法惩治商标侵权行为的样本,那些对法律红线置若罔闻的侵权者,才可能在个案样本的警示下循规蹈矩。上海浦东法院公开宣判的这起商标侵权顶格惩罚性赔偿个案,丰富了用惩罚性赔偿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司法实践,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判例样本,可望对遏制商标侵权行为产生“一子落全盘活”的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