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对待性犯罪必须重视刑释后监管

2019年07月09日06:22  来源:长江日报
 
原标题:对待性犯罪 必须重视刑释后监管

  近日,四川宜宾高县某中学15岁初二女生疑被陈某奎性侵并杀害,经媒体查证,嫌疑人陈某奎此前曾犯下两起强奸案,并致一人死亡,但狱中获四次减刑,半年前才出狱。

  对待犯罪,很多人习惯性地认为,让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就是正义到来了。其实,正义到来并不等于问题全部了结。从犯罪社会学来讲,对犯罪分子除了“绳之以法”至少还有一个对犯罪分子的社会矫治的问题。就公共利益而言,让犯罪的人在服刑后重新回归社会,这点很重要。如何避免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也很重要。

  从世界各国反犯罪实践来看,对性犯罪者除了刑罚,还有一个社会监管与矫治的大问题。随着各国对性犯罪特点的认识加深,一些国家对性犯罪除了处以刑罚之外,越来越重视刑释后的管理,目的是预防其重新犯罪。

  这种刑释后监管至少包括四个层次:一是信息公开,在政府与公安机关内部的信息公开,以及针对刑释人员所居社区的信息公开;二是基于自愿的“化学阉割”,从刑释人员自身生理上降低重新犯罪概率;三是针对涉性刑释人员的活动信息监控,包括强制佩戴“电子手镯”等,禁止他们进入特定区域,要经过一定年限并经评估才能解除信息监控;四是从业限制,包括禁止从事教育、医疗、训练救助等容易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

  目前我国对待性犯罪存在一些误区,就是“以刑代管”。比如在宜宾高县一案中,负有性犯罪前科的陈某奎释放后,其居住地很多家庭明显感受到某种风险正在逼近,但是应对中有关部门是缺席的。而在近日曝光的贵州贵阳市中加新世界国际学校教师刘某林猥亵多名女生一案中,刘某林也是被爆此前在另一小学任教时就曾因强奸幼女获刑7年。诸多案件表明,让性犯罪分子坐牢,可能还不够。

  除了刑罚,对于性犯罪,我们还应当建立一套针对刑满释放者的监管制度,一是针对刑释人员居住地社区的信息公开制度,二是结合社区矫治的针对刑释人员的活动信息监控,三是从业禁入。建立这样一套制度,前提是打破“以刑代管”的惯性思维,把针对涉性犯罪的刑满释放后监管提上议事日程,而且要予以高度重视。为此,一要更新观念,二是梳理一些过时的规定,使新的制度体系与我们重新认识的社会现实相适应。

  杨于泽 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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