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新城控股“黑天鹅”,是否要赔偿投资者损失

盘和林

2019年07月05日07:58  来源:钱江晚报
 
原标题:新城控股“黑天鹅”,是否要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因猥亵9岁女童,于7月1日在沪被采取强制措施。7月3日,上海普陀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称犯罪嫌疑人王某、周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经被普陀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的调查中。

  该消息一经曝出,便引发了强烈反应。仅就资本市场而言,7月3日当天,港股新城发展控股暴跌23.86%,在7月4日早晨集合竞价期间,再次遭遇了15.81%的下跌。沪市方面,由于7月3日消息曝出之时已经收盘,股价并没有受到该事件影响,不过在7月4日新城控股(601155)一经开盘便一字跌停,其封单甚至超过280万手。股价暴跌,重仓其股票的上百只公募基金也将受到较大的影响。

  显然,新城控股董事长一人违法犯罪的行为造成的黑天鹅事件最终反映在股价的暴跌中,王某本人在之后势必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新城控股无辜投资者们却因为此次事件蒙受了不白的损失,他们的损失又有谁来弥补呢?要知道,事件发生在6月29日,王某在7月1日就已经在沪被采取强制措施,但投资者一直被蒙在鼓里。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而这里所说重大事件的第十一条便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从以上来看,新城控股在信息披露或存在两个方面的瑕疵:一是7月3日之前是否知情,是否存在延迟披露?二是7月3日的“个人原因”是否披露充分。从现在来看,起码“个人原因”是没有完全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难以避免“遮丑”的嫌疑。假如新城控股被证实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的话,那么就有可能承担不利责任。

  上市公司董监高犯罪行为带来的公司声誉下跌必然对应着公司股价的大幅下跌,正是因此,部分上市公司才采用隐瞒信息的做法防止投资者大幅抛售公司股票。本次新城控股的黑天鹅事件显然已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相关人士也必将严惩不贷,而对于资本市场中较为频发的董监高犯罪行为,如何完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治理机制依然值得思考。尤其是事后无辜投资者所受到的损失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得到赔偿,又该如何保证这种民事索赔事件的顺利进行,还需要监管机构和执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以此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值得一提的是,从6月29日案件发生,到7月1日投案,直到7月3日晚才发布公告,监管部门应该介入调查,比如警方是否向家属等发生通知或告知?王振华投案前是否安排公司预案等?有必要给投资者一个合理的交代。

  (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上市公司董监高犯罪行为带来的公司声誉下跌必然对应着公司股价的大幅下跌,正是因此,部分上市公司才采用隐瞒信息的做法防止投资者大幅抛售公司股票。

(责编:仝宗莉、董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