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揍霸坐男获罪,执法必须“适度”

蒋萌

2019年01月16日16:27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揍霸坐男获罪,执法必须“适度”

背景:前段时间,北京至天津的动车上,乘客李某买二等无座票却坐一等座,拒不离开。回天津的乘客刘某因看不惯李某的无理取闹,动手抽了李某一耳光,踹了他一脚,打的几拳造成李某眼部轻伤。近日刘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4个月拘役、赔偿李某6万元。

新京报发表刘昌松的观点:面对“霸座”行为,多数人选择报警或谴责几句,很少有人用拳头教训霸座者。现在终于出现了一例,难免让人觉得解气,而动拳脚者却因此获了刑,这让很多人不解。其实,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该罪有四个特征:一是主观上为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三是造成了他人身体健康损害的后果;四是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刘某明知拳打脚踢会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却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符合“主观故意”特征;客观上对李某实施了拳打脚踢的伤害,符合客观行为特征;造成了李某轻伤的损害后果,符合了危害后果特征;法律未赋予公民对他人占座类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因为缺乏防卫的紧迫性(报警后可由乘警解决),符合行为非法性特征。因此,法院对刘某判处故意伤害罪完全合法。有人提到,之前有男子飞踹妨害公交车司机的人,不仅未被处罚,还受到奖励,而本案中的刘某却被判刑,是对刘某不公。殊不知,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妨害公交车司机驾驶的行为,已构成严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最轻3年,最重死刑。因为该不法侵害具有防卫的紧迫性,因此脚踹妨害者构成正当防卫;若冒生命危险同妨害者斗争,则可成为见义勇为者,获得奖励也很正当。暴打霸座者不构成正当防卫已如前述,此不赘述。本案的启迪意义在于,法治社会不鼓励以暴制暴,在不符合正当防卫或见义勇为条件的情形下,随意用拳头解决问题,存在法律风险甚至刑事法律风险,应当特别慎重。

小蒋随想:刘某在“教训”李某时,恐怕觉得自己是“路见不平,该出手时就出手”。没想到,却被法院判罪,这不光让刘某知道了不能以伤害他人为代价,制止他人的不端行为,也给社会带来启示。换言之,维护公共秩序,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但有一个尺度问题。面对他人行为不轨、撒泼耍赖,劝诫、质疑乃至声讨都是可以的,却不能因为自己火气上来了,就对他人施以拳脚,试图以私刑解决问题。或者说,法律没有授权给公民以暴力规范他人行为的权力。如果劝诫、声讨无效,报警让具有执法权的人来管,才是妥当的。当然,这之中也有例外,如果是对方先动手甚至“亮家伙”,当事人予以反击,那是正当防卫。根据不同情况做出适当反应,这不光是每个公民应当学习的,也给执法者带来了课题,那就是普法教育要有针对性的增强。同时,执法者也要考虑另一个问题——在某些人对社会不平事变得冷漠,而社会正气需要弘扬的当下,执法同样要把握好抑恶扬善的尺度。尤其是对一些人出于好心却做了出格的事,或是非主观恶意却造成了不良后果,法律该如何评判,既维护大众眼中的“坏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让“好人”蒙冤或承担苛责,这无疑更考验执法者的专业性和道德良知。必须指出,如果法院做出“合法却未必合理”在社会上引发争议的判决,影响将是深远的。对法律工作者而言,在注重个案判决公平的同时,更要考虑判例的社会价值和意义。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 。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 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 客观、理性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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