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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权”如何实现“适度”?

蒋萌

2019年07月11日16:12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教师“惩戒权”如何实现“适度”? 

背景:7月9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按照日前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新京报发表宋鹏伟的观点:中央文件首次提出要“明确教师惩戒权”,很多人便认为这是“允许适度体罚”的信号,其实是一种误读。一者,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都有“禁止体罚”的明文规定,有关文件不可能与法律相悖;二来,吕玉刚司长也表示,虽然提出惩戒权是针对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但现实中也“存在一些过度惩戒的行为,甚至体罚学生,这也是不合适、不应该的。”意思不难理解:为了对学生负起责任,教师必须行使自己的教育惩戒权,但体罚仍然是不允许的。何谓适当的惩戒,关键在度的掌握。既然是惩戒,一定要让对象感到“不适”,否则就不会有效,所以,教育惩戒的方式方法就十分重要了。譬如,日本就有类似的规定:让学生饿肚子不回家是体罚,学生犯错罚扫地是惩戒。在美国、英国等国家的规定中,即使允许体罚,也要遵守以下规定:家长同意;不在公开场合进行;有第三人在场作证;考虑学生的性别、年龄及身体状况等。凡此种种,都是在保证惩戒效果的同时,尽可能规避负面后果。如此来看,除了口头批评之外,通报批评、写检查、给处分,以及取消部分权利、到指定教室自习、罚做劳动等方式,都属于教育惩戒可以考虑的范围。教师的惩戒除了要有法律和文件“撑腰”,更离不开家长的支持。这也是家校合作必须要达成的共识。要让教育惩戒权落到实处,还需明确惩戒权的实施范围、程度和形式究竟是什么。

小蒋随想:权与限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同样有这个问题。惩戒权的限与度在哪里,得考虑多方面因素。一是,即便是未成年、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也有很大的年龄跨度,他们的心理与生理状况大不一样,对小学低年级的孩子和对上中学的孩子,恐怕不能适用同样的方式。二是,惩处涉及身心,禁止体罚,是否要在心理上“做文章”?这同样有个度。必须指出,心理创伤可能比身体伤害负面影响更深。所以,同样要警惕羞辱式处罚和“软暴力”。三是,惩的目的是为了戒,如果惩罚起不到戒的效果,怎么办?这也是某些老师拿捏不好的关键。例如,有的孩子起初是欺负同学,后来发展到校园霸凌,警察尚且不好处理,老师能解决吗?对“问题少年”的惩处或许也要分级,甚至需要特教。再有,在赋予教师惩戒权的同时,也要注意对教师的监督。当下,涉及老师的负面新闻不时曝出,虽然我们常听说“这是少数个案”,但摊到涉及的学生头上则是百分之百。社会对教师教育惩戒权给予很高关注,教育管理部门也要意识到惩戒权必须被用于正当目的,严防个别有愧于为人师表者拨弄师生地位的天平。总之,惩戒权需要细化,科学、适度、分级等问题都要考虑在内。权与责是对等的,教师能否妥善用权,会否将其视为负担,将印证权限设置的合理与否,也将体现师者的爱心和责任心。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 。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 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 客观、理性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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