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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因指桑骂槐停职教师是公报私愤

王恩亮

2015年12月03日14:17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扬缓”是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中心小学的一名女教师,这两天她“摊上大事了”。该校叶校长认为她在学校微信群里说了一句“今天下午开会让狗咬了一下”是指桑骂槐,骂了自己,于次日召开全体教师行政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将“扬缓”停职停薪一周。(12月3日《华商报》)

到底是真的被狗咬了,还是老师在指桑骂槐我们无从得知,但是即便“扬缓”确实是指桑骂槐了,也不过是针对校长本人发泄不满,属于彼此间的个人结怨。校长因此动用公权力,去对“扬缓”停职停薪,就是赤裸裸的公报私愤。或许有人会说,公报私愤定义不准,这一事件的背景是老师违犯会议纪律。笔者要说的是,如果是“公对公”应该拿违犯纪律说事,为何转向“指桑骂槐”?

更让人不能接受的是,在我国的法律里面,别说是指桑骂槐,就算当面骂了人,也没有哪项条款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停职停薪。相信上位法没有的,学校的规章制度里更不会有。这样问题就来了,该校长到底是以什么为依据,做出这一处罚决定的呢,显然属于是乱作为。

说到乱作为,有两个细节还不得不提。一是该校长发起的无记名投票,明明是针对“扬缓”对指桑骂槐解释是否合理的“问卷”,可当全体老师的投票结果出来,却变成了对其停职停薪的赞成票。不仅如此,像这么严肃的处理,起码还需本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并形成红头文件,甚至要上报上级机关,岂能一纸会议记录就全权代替?二是从该校长的回应看,更是充满着权力任性:“自己有权作出“停职停薪”决定,既然当校长,就有权处理学校的人、财、物。”按他的逻辑推理,在涉校问题的决定上,不就成了只要“集中”不要“民主”, 完全就是“一言堂”,哪还有组织原则可言?

从这一事件的处理上,不仅让我们看到了该校长锱铢必较、睚眦必报的小人心态,更暴露了其权力任性下的公报私愤,这样的校长显然是到了该好好反思和反省的时候了。切记,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权力再大,也要关进制度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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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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