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八旬的闫老爷子在早高峰乘坐公交车时突然晕倒,在场的好心人帮助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急救车辆迟迟未到达现场。其间,好心人又拨打了999急救电话,将闫老爷子送往医院,途中闫老爷子不幸过世。闫老爷子的家属认为,急救车延误了闫老爷子的救治。闫老爷子的家属因此将北京急救中心及沙河医院告上法庭索赔8万余元(11月26日《京华时报》)。
既然为急救,当然时间就是生命。基于此,各地的“院前急救立法”中,不约而同地对急救车的出车时间进行了明确的限定,比如广州、武汉、南京等地就规定急救车接令须五分钟内出车,具有非因不可抗力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了由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之外,具有犯罪性质的还应被问责。现实中,极具讽刺意味的是,一方面是正规急救车的低效,另一方面是没有身份的“黑急救车”常常扮演着救死扶伤的角色。
无论是在出车的效率上,还是在收费的高低上,很多时候急救车“白不如黑”,在这场急救的竞争中,往往“黑车”更具有优势,也是导致其屡打不绝的原因所在。其实,急救车迟到只是整个行业众多乱象之一,近年来这种问题愈发明显,比如通过媒体的报道,既可以看到一些急救车因为费用问题拒载病人,也可以发现因为利益而出现几辆急救车争夺病人的场景,甚至还涌现出一些与医院形成利益关系的“黑急救车”。至于因为协调不一致等原因造成的急救车迟到,送到急救中心无法救治的现象,更可谓比比皆是。其间原因,包括力量对比不足之下,被救治者处于弱势地位,急救的专业性较强,也往往成为推脱责任的理由。再加上长期以来公众的维权意识相对薄弱,通过行政复议、司法诉讼等方式维权的主动性还有待加强,导致最重要的民事维权无法发挥倒逼作用,进而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一道形成“三驾马车”。基于此,通过诉讼的方式表达权利伸张,让存在明显过错的急救机构付出代价,可以将惩戒的效力发挥到最大化。
同时,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通过司法诉讼的专业途径,有助于解决双方争执不下的窘境,让矛盾的化解回归到法治的途径上来。既然彼此自话自说,各自成理,那么不妨将法院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之前,就有专家指出,杜绝急救行业乱象,离不开司法的更有作为。如此看来,通过“到法院说理去”的办法,以诉诸公堂作为维权路径,既可以有效伸张正义和维护权利,又能对急救行业的乱象形成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