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非正常死亡”频发如何“脱敏”?
背景:近期发生多起官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先是柳州市长落水死亡,随即恩施财政局长跳楼死亡。11月9日,吉林省蛟河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郝壮,在市公安局6层办公室失足坠亡。蛟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事件系意外事故,郝壮是在擦玻璃时失足坠亡。当时他的秘书也在办公室,“摔下去的时候过去拉已经拉不住了”。郝壮遗体已于11日火化。
新京报发表张贵峰的观点:“擦玻璃时意外失足坠亡”,引发网民的疑问。其一,在秘书在场的情况下,何需局长“亲自擦玻璃”?其二,现在已经入冬,东北天寒地冻、滴水成冰,这样的天气怎么会擦玻璃?其三,如果死亡原因只是“擦玻璃时失足坠亡”,那么,这位局长应该属于“因公殉职”。对一名因公殉职的“市委常委”级别领导,丧事何至于会办得如此匆忙?以上几点,都有些不符合常理。官员非正常死亡事件背后,并非一定都有什么“猫腻”。局长当然可能因“擦玻璃”而“意外失足坠亡”,相关的视频监控资料、尸检鉴定报告、在场秘书的证词等,是不是需要向公众交代一下。一位重要政府官员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决不只是一件只属于官员自身的私事,同时也是一件公众有权充分了解知情的公事。这不仅有利于还那些真正意外死亡官员一个清白,也有利于维护政府公信力。
小蒋随想:公众之所以对这种事很敏感,就是想弄清楚当事官员究竟是非正常死亡,还是“畏罪自杀”。虽然都是死亡,但两种死的性质完全不同。现实中,某些腐败干部面对调查临近,自知大限将至、罪责难逃,又不想身败名裂、牢底坐穿,于是自寻短见。此外,一些窝案犯罪也有人妄图“一人死换众人安”,本质上这是在掩盖同案犯的罪行。而某些地方行政与执法机关,鉴于官员嫌犯已死,出于减少“负面影响”的考虑,未必会彻查并公布其罪行,只是含糊地表述“意外死亡”。由此,公众的知情权未获尊重,腐败嫌犯“一死百了”,黑金有没有被追缴、案件有无同伙也没了下文,群众显然难以接受。当然,不是说官员就不会出现意外死亡的悲剧,而是在反腐高压之下,官员“非正常死亡”扎堆儿发生,并且一些细节比较反常,令人生疑。对此,地方行政与执法机关要尽可能信息公开,以正视听;同时,当除恶务尽,如果确属畏罪自杀,不能让死亡掩盖罪行。
中学老师与女学生“搞暧昧”只是玩笑?
背景:近日,一则《温州乐清一中学老师对女学生言辞暧昧》的帖子很火。帖子呈现的是一名中学老师跟女学生QQ对话,“老师想和你做个知心朋友,不想做师生关系”、“我把你当作我妹妹,你把我当作大哥哥可以吗”等对话内容。涉事的倪老师称:只是开玩笑,并不当真。
新京报发表王传涛的观点:去年10月份,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划出了对高校教师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其中明确禁止教师“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原因很简单,高校老师与学生并不处于一个平等的平台上,学生尤其是女学生往往成为受害者。对中学老师而言,在师德的建章立制方面,应该建立比高校老师更严格的标准。一方面,中学生多是未成年人,一旦受到伤害,可能就会比大学生受到打击和伤害更大;另一方面,中学里老师的地位可能比大学老师更强势,更容易利用管理上的一些方便,欺骗青少年学生。因此,既然教育部在此方面已经对高校老师的师德做出了明确规范,也应该用更严格的标准来限制中学老师的行为与道德。而且,在国际上,禁止师生恋尤其是禁止中学师生恋也是惯例。保护学生权益,离不开师德尤其是职业道德的高标准制定与执行。再辅之以严格的司法问责,才有可能真正保护学生群体的弱势权益。只有这样,家长们才会放心把自己的学生送进学校。
小蒋随想:老师与学生可以“亦师亦友”,但二者终归有界限。这种界限不该只停留在道德伦理层面,更应以法规的形式规范约束。有界限不意味着有隔阂,而是厘清师生交往的尺度,保护学生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权益,防止个别老师动“歪脑筋”。这种预防不是杞人忧天。现实中,禽兽老师侵害学生的案例时有发生,而我们的设限与防护却很不够。具体来说,中小学里没有异性师生回避独处的规定,许多孩子被一味教育“听老师的话”。某些低龄学生遭受禽兽老师侵害后,或少不更事,或羞于启齿,未将事情告诉他人,导致禽兽老师更为猖獗,更多学生遭受侵害……有人可能觉得,法律规定男性与14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后者是否情愿,都属强奸罪。而且,刑法修正案(九)已废除嫖宿幼女罪,将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因而,是否还有必要单独为教师与学生“划界”?必须指出,这仍很必要。毕竟,14周岁以上到18周岁以下的学生正处于身体发育期以及情窦初开期,更需要保护与正确指导。何况,禁止师生恋是国际惯例。倘若师生间真有那种缘分,待他或她成年毕业,再牵手可好?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客观、理性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