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身份证实名购买火车票,列车座位与乘车旅客已经构成唯一的对应关系,车票不再成为确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唯一凭证
近日,浙江大学本科生陈绘衣以“遗失火车票被要求全价补票”一事,将昆明铁路局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并将于11月4日开庭(10月17日《法制日报》)。
笔者认为,该案作为公益诉讼进而推动规则的修改完善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司法不应当停留在对“遗失火车票被要求全价补票”的个案作出公正处理,更要积极启动司法建议,推动身份证实名购买火车票背景下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修改完善,实现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动创新。
10月18日,昆明铁路客票所对此事回应称,此前出现过1人凭车票乘车,1人凭同一车票的购票记录乘车;铁路部门推出丢失车票挂失补办措施,旅客先补票乘车,核实后到站再退回补票款。该回应间接承认了“遗失火车票被要求全价补票”的不合理,通过身份证实名购买火车票,列车座位与乘车旅客已经构成唯一的对应关系,车票不再成为确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唯一凭证,当事人用于购票的身份证、手机12306(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有关购票的信息足以验证网络购票的客观真实性。即使回应所称的混票情况的确存在,既有处理该类情形的合法办法,也说明在身份证实名购买火车票后,人、证、车票信息一致才能进站、乘车的检票规定并没有完全落实,如何检票亟待完善。
铁路运营方自然对退还票款的个案并不担心,恐怕真正害怕的是网民一边倒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追问,尤其是原告代理所称的“敦促铁路运输企业尽快停止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求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立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故《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属规范性文件,不属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范围。
“遗失火车票被要求全价补票”并非个案。从铁路部门公开回应所举案例来看,对“遗失火车票被要求全价补票”持支持观点,其依据就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关于“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的规定。去年以来,浙江省消保委接到不少消费者的投诉,称实名购票乘车后,不小心把票给弄丢了,但车站方面拒绝消费者凭身份信息查询的要求,强迫消费者补票。浙江大学本科生作为原告方起诉要求退还票款既是个体维权的行动,又希望能通过此案敦促铁路运输企业尽快停止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因此,此次事件作为公益诉讼推动规则的修改完善具有样本意义。
司法不应当停留在对个案的公正判决,启动司法建议正当其时。2014年4月2日,长沙市民何奎坐高铁从武汉返回长沙,因在车上遗失火车票,出站时被要求补票,何奎随后将运营武广高铁的广铁集团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补票票款。法院依据何奎提供的12306网站交易记录认定其购票事实,判决铁路部门败诉,判决书明确指出“实名制购票情况下纸质车票不是唯一凭证”。但该司法判决并未进一步推动铁路部门废除“火车票丢失,出站时需全额补票”的有关规定。故公众对浙江大学本科生诉昆明铁路局案期待有更多突破,不仅仅是案件本身得到公正依法判决,还
可以顺应民意的要求,向铁路部门及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推动身份证实名购买火车票背景下,修改完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有关“遗失火车票被要求全补票”的规定,真正实现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动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