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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奖10%”是对善行的肯定和引导

江德斌

2015年10月13日14:30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在《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征求公众意见3年多后,14届1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昨日审议通过了该《规定》。记者了解到,审议通过的《规定》保留了此前备受争议的“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规定》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据10月13日《新快报》)

国人有拾金不昧的传统,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都鼓励民众拾金不昧的善行,而且往往是强调不求回报,以凸显好人在道德方面的纯洁性。可是,人毕竟是社会性动物,在利益面前,不可能都是道德圣人,能够达到不为所动的高度。

事实上,因拾金不昧而牵扯到酬劳纠纷的案例,在各地都有发生,部分拾金不昧者认为自己付出了时间成本、保管费用等,为失主保存了财物,理应得到相应的报酬。广州市审议通过《规定》,则从法律的角度,明确拾金不昧者有权获得奖励,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标准,乃是对善行的肯定和引导。

“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将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广州市的《规定》没有一刀切,而是根据失物的招领情况区别对待,找到失主的就交给失主决定是否奖励,至于那些无主失物,就由司法拍卖后依法奖励拾遗者。

采取“失主自愿”原则,并非强制要求必须给,还是留下弹性空间,给或不给的主动权都掌握在失主手里。这也是向传统观念的妥协,毕竟还是有部分人认为拾金不昧乃是传统美德,无法接受其与金钱挂钩的做法。

至于司法拍卖后奖励,则是明确拾遗者的法律权益,让拾金不昧者名正言顺领取奖金,免遭他人非议,用物质刺激鼓励民众行善。而且,此举也可达到监督效果,当拾遗者有获得奖励的机会时,就会更加关注失物的去向,从登记失物到寻找失主,最终无主拍卖,需经历多个环节和时间,以免失物被人非法吞没,倒逼失物保管部门规范化管理。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司法拍卖无主失物所得要上缴国库。在失物的所有权转移之后,原失主在法律层面已经不再拥有失物,那么给予拾遗者的奖励,实则是从国库里支出费用,跟失主已经没有任何关系,谁也不能指责拾金不昧者拿到奖励。

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只是一个理想社会状态,在物质占据重要地位的当下,我们不应回避利益对人性的诱惑。与其让人人都做不靠谱的圣人,倒不如用激励机制,正面引导民众行善,合法拿到物质奖励,以形成社会正反馈效应,岂不是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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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倩、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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