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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厘清细则更重要

侯 江

2015年09月02日14:05  来源:北京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厘清细则更重要

  媒体报道,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新《广告法》,于今日起正式实施。广告乱象对消费者造成困扰和损害,这里不用再一一列举。新《广告法》开始实施,广大消费者自然会有所期待。

  新《广告法》中有一条规定,却引起了争论。那就是,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可以做广告,但不能做代言人。要说这场争论,自新《广告法》4月24日颁布以来,已经持续了好几个月。

  不知有多少人对于“可以做广告,但不能做代言人”的规定理解得不透彻。媒体报道中有官方的解释:做广告是指儿童可以作为广告的表演者。例如,一个空调广告要表现舒适性,可以出现家长抱着儿童入眠的画面。这类广告可以出现儿童形象,且广告商支付儿童表演劳务费。而广告代言人一般可识度较高,多为明星代言。代言人一般会与广告商签署长期的代言合同,广告商支付的是高额的代言费,而非劳务费。根据新《广告法》,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代言。那么,如何界定“代言人”和“表演者”?官方解释是,工商部门会根据儿童做广告的形式、费用支付等辨别。新《广告法》实施后,对违法利用十周岁以下儿童做代言人的行为,工商部门会依法查处。

  十周岁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界定?为什么要选择十岁当门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所来如此。未满十周岁的孩子,不能列为被告参加诉讼。也就是说,一旦孩子担当了虚假广告的代言人,未满十岁,无法究责。

  明白十岁的重大意义,可能对许多家长很有启发,可以以此来教育孩子规范自己的行为。虽说自古就有七八九嫌死狗的谚语,但是对于大多数人来讲,区分一个九岁孩子与一个十岁孩子的难度还是很大。当然,新《广告法》出台,众多广告商和童星家长应该能对十岁这个年龄界限有了清晰的认识,但是,也还有其他的问题需要探讨清楚。

  “可以做广告,但不能做代言人”这个提法,可能应该有更清楚的解释。假设一个未满十周岁的孩子长期以主角的方式“出演”某广告,且费用一直是以“劳务费”的方式支付,工商部门如何对待?前几天看某卫视某高收视率娱乐节目,一众长期站在台上的“兄弟”们,刻意地以调侃的方式齐声表示自己是“嘉宾”而不是“嘉宾主持”。不知出台“不得设置‘嘉宾主持’”规定的相关部门,看了这个场景,会是什么感想?

  真心希望工商部门不会到类似时刻感觉到左右为难,难以取证。当然,这里首先是希望所有商品代言人统一不要小于十周岁,所有未满十周岁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不要企图钻法律的空子。但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对付想打法律擦边球的人,最好还是出台更明确的细则,让他们无缝可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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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雨希(实习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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