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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偷孕妇”挨打,“履惩屡犯”缘何?

蒋萌

2015年09月02日14:04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惯偷孕妇”挨打,“履惩屡犯”缘何?

背景:近日,一段“孕妇被反手捆绑暴打”的视频引发网民热议。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针对此事通报称,视频中孕妇为惯偷,村民因怀疑其再次作案而对其捆绑殴打。目前,孕妇卢某因涉嫌入户盗窃被依法监视居住;而殴打她的男子尹某也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

新京报发表邓学平的观点:即便卢某有错,也应该交由法律处置,村民绝对无权使用“私刑”。也许有人认为,卢某故意利用她的孕妇身份进行偷窃,恶意逃避法律追究。仅就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孕妇身份并不能阻却卢某的刑事责任。台州公安机关已经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如果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也会对其判处刑罚。至于怀孕或哺乳导致无法监禁,并不影响刑法对其行为的评价。一旦身体条件允许且法院判处了实刑,仍应当对卢某收监执行。不论舆论有着怎样的反转,此案最大的启示仍然是:我国法律仅承认特定情形下的暴力自卫行为,除此之外,任何人殴打他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便他人确实过错在先。

小蒋随想:卢某是惯偷,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次、拘役一次。对于这种人,村民很愤恨,情绪可以理解。当然,这不是说村民打小偷孕妇“有理”。其实,履惩屡犯不光是小偷自身的问题,多次劳改未将犯人改造好,监狱方面以及对刑满释放人员扶持就业上的短板更值得反思。对于习惯“破罐破摔”的人,改造难度确实很大,但劳改终归不只是惩处,更要让有关人员重新做人。如果达不到重新做人的目的,劳改难说是成功的。社会上一些人之所以要对惯偷施以拳脚,很重要的原因也是对司法处理感到失望——担心小偷关不了几天又出来作恶,指望暴揍小偷让其“长记性”,哪怕这种愿望可能还会落空,一些人也要先出口恶气。村民打惯偷别止于“头疼医头”,如何改造好犯人、帮其回归社会正轨,是更深层的议题。

局长“大肆收贿赂”,咋不判刑只降级?

背景:广昌县环保局局长刘赟因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被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处分,降为科员并收缴其违纪所得。据悉,刘赟不仅不如实填报个人出生年龄,同时还放纵违规发放福利和乱收费的行为,大肆收受红包和贿赂,严重违反组织纪律。

新京报发表王言虎的观点:应看到,降级仅仅是一种党纪、政纪范畴内的处罚手段。如果说,“不如实填报个人出生年龄,欺瞒组织”、“放纵违规发放福利和乱收费的行为”还算违纪行为的话,那“大肆收受红包和贿赂”,就不仅仅是简单的“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还涉嫌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且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纪委通报中提到刘赟“大肆收受红包和贿赂”。一般认知下,既然用“大肆”来修饰受贿行为,受贿数额可能不会在五千元以内。若如此,刘赟就达到了受贿罪的立案条件,应该将其移交司法。如果刘赟的受贿金额没有达到五千元,且情节较轻的话,纪委对他的降级处分也合乎法律。但具体数额到底是多少,不能含糊其辞,需要说清楚。也唯如此,才能消解外界疑问。

小蒋随想: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近期备受关注,其中一大焦点是,对贪污犯罪情形重新做出划分,不再具体列出贪污数额,而是分成贪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量刑。修法的初衷是,现行刑法是按“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不满5000元”分列出刑罚标准。而根据近年的“贪腐量级”来看,有人动辄鲸吞上亿元,但也与“10万元以上”处于同一量刑级别,这显然不合理。因而,刑法修正案(九)希望做出“弹性”调整,适应现实情况……另一方面,如今贪腐几万元者,在司法实践中又被视为“情节轻、案值小”,鲜有被判坐牢的。这其实也不符合现行刑法中的量刑规定,却成为“不成文”的司法实践惯例。上例中的环保局长“大肆收受红包和贿赂”,未被判刑,在具体案值未公布的情况下,我们姑且认为也属此类。这种处理确实会引发群众质疑。但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种处置“跑在”法律前面,又是法律不适应现实、修法的必要性所在。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当下,法律不时被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逾越,公众怎能不困惑?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客观、理性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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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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