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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破除贪贿犯罪中的“唯数额论”

王刚桥

2015年08月27日15:05  来源:羊城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破除贪贿犯罪中的“唯数额论”

正在审议中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贪污犯罪情形重新做出划分:不再具体列出贪污数额,而是分成贪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量刑。针对外界关于用语模糊的“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将难以把握的疑问,最高法院透露,有关贪污受贿犯罪量刑的具体情形和标准的司法解释已在研究制定当中。

司法解释是法律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解释。在修法尚未通过之际,“解释”的制定已经启动,这一方面说明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就该条款的修正很可能已经有过充分沟通,另一方面也代表着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对草案的通过很有信心。

依现行法,对于贪污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三个具体的“固定数额标准”,即100000元、50000元、5000元。其中5000元常被解读为贪贿犯罪的“立案红线”(但并非绝对),而个人贪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被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则最高刑为死刑。

上述贪贿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是在18年前确定的。18年来,呼吁提高贪贿犯罪“起刑点”的声音时有所见,其中不乏一些法学名家。他们有感于“数字司法”所带来的不公平,也基于贪贿犯罪在数额上水涨船高的严峻事实,提出据以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应紧随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而变化。

贪贿犯罪的“数字司法”的确带来了一些司法难题。比如,为什么贪污4999元就可以不立案,而贪污5000元就成了贪污犯?为什么贪贿10万元就可判处死刑,而贪污10亿元也一样是可判处死刑?既然贪贿10万元与贪贿上亿元甚至更大数额同处一个量刑幅度之内,难免不促使那些贪腐官员抱定决心要往“亿元贪官”的不归路上狂奔,因为横竖都是最高档刑期。有了足够多的钱,还可以拿出部分贪贿所得来寻找换取个人安全的门道。

再看司法实践,近年来的“亿元贪官”并不少见,但刑期多为死缓或无期。而早年的“亿元贪官”许迈永(杭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苏州市原副市长),就都被判了死刑。说起来,他们都处在“10万元以上”这一个量刑档期中。可以说,标准的模糊,“10万元以上”未必就比“特别巨大”更精细。

以固定数额标准来确定贪贿犯罪的情节,简单易行,也很直观,这样的“数字司法”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唯犯罪数额或主要依据贪贿所得来量刑,忽视了贪贿犯罪中的其他情节对于量刑的参考价值,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出“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修正势在必行。

至于将过去的固定数额标准修正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是否合适,还有待立法官员们充分讨论。但有一条修正的理由,必须有着清醒的认识。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贪贿犯罪在量刑固定数额标准上的调整——是因为“以前的标准已跟现实严重脱节”,“过去10万元就是很高数字,而现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10万元已经不是很高”。这一理解用在提高“数额特别巨大”这一基数上,还是合乎逻辑的。若要据此呼吁提高贪贿犯罪的起刑点,那却是于法不符,与当前的反腐态势也不合。为何“亿元贪官”层出不穷,一是因为制度建设尤其是阳光法案等尚未完善,给贪腐留下了空间;二是对贪腐的打击着重于打大打恶,而未能有效预防或制止小贪变成为巨蠹。反腐败就应该“抓小”“抓早”。

2014年1月,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很多国家和地区,在反腐败的法律规制上也多采用“零容忍”原则。那种“现在物质财富丰裕了,贪污5000实在不算什么”的思想,也着实需要好好地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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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雨希(实习生)、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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