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腐死缓终身监禁”有没有“变量”?
背景: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新京报发表观点:鉴于有些贪腐官员往往拥有能量强大的“朋友圈”,只要被判处死缓,那就有减为无期徒刑、进而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可能,甚至不久就能“以权赎身”、“提前(钱)出狱”、重见天日了。刑罚执行中的种种腐败行为,一方面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尽失,另一方面也纵容了腐败、加剧了官民关系的紧张。为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对贪污受贿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增加“终身监禁”条款,首要的目的就在于用制度封堵“提前(钱)出狱”的可能,在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环节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
京华时报发表连海平的观点:在大多数人看来,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将“牢底坐穿”是比一了百了的死刑更加令人生畏、令人绝望的惩罚。正常的人都会这么想:因为几个钱,就要在监狱度完下半辈子,再也回不来了,值得吗?大大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倒逼有权、有钱者不敢“以身试法”,是一种法治思维,对反腐亦有意义。当然,实效有多大,能否扼住腐败势头仍有待观察。而且,法律惩治是事后救济、终端控制的反腐,其效果终究不如防患未然的防腐,合理制度设计,防止腐败滋生,才是大道、正道。
小蒋随想:“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的表述值得揣摩。这是否意味着,并不是所有被判死缓的贪污受贿犯都将面临终身监禁?“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显然给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这一“变量”会不会成为一些贪污受贿犯“公关”的缺口?要知道,被判处死缓的犯人必然是重罪,甚至是罪大恶极。只不过,在当下“少杀慎杀”原则下,司法以死缓的方式暂时饶经济型犯罪者一命,但这绝不代表其“罪轻”。在此情况下,再规定“根据犯罪情节……”会让人感觉茫然。这不是咬文嚼字,而是司法条文必须严谨缜密。否则,可能损害立法初衷,使某些人依然试图“提前(钱)出狱”。刑法修正案(九)仍处于草案阶段,应慎重考虑并弥补隐患缺陷。
廉价救命药频频“命断”究竟该咋治?
背景:一种叫做“放线菌素D”的化疗药物成为热门话题。由于缺货急用,全国多个城市的患者、医生在微博微信上为此发布紧急寻药信息。放线菌素D主要用于治疗儿童常见的恶性实体瘤,如肾母细胞瘤等,疗效比较确切。因为用量少,导致药企生产的积极性不高,类似情形的低价药如博来霉素、氯胺酮、普罗帕酮(心律平)也已断货。
中国青年报发表余人月的观点:廉价药缺货本身已成为一种常见病与顽疾,是横亘在病人面前的心头大患。缺医若是天灾,少药则是人祸。医院与医药企业的天职都应该是救死扶伤,理应有好的制度设计来促使医药双方无缝对接,将人类目前已经有能力制服的疾病祛除净尽。让救命药不再缺货,仅靠医药双方的良心、道德维系还远远不够,有业内人士建议,针对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抢救用药及罕见病用药,以省或地区为单位建立此类药品的储备制度。这个呼声由来已久,面对一再发生缺药的伤痛,有关方面应该像粮食收储一样,建立某些特定药品的收储制度;也应该允许一定程度的浪费损耗,毕竟这类药并不贵,毕竟生命无价,存药千日,用于一时,值!
小蒋随想:企业终究要逐利,如果光讲社会责任与道德良知,而让企业做赔本买卖,恐怕不能长久。廉价救命药缺失,只能通过两种途径解决。一是允许药企适当涨价,事实上,一些几元钱的廉价药即便涨点价,绝对价格依然不高,老百姓能够承受,而药企的生产积极性也会得以确保。二是政府对某些廉价药的生产进行专项财政补贴,避免纯市场运作下的“无利性淘汰”。这之中,公众对于廉价药涨价应有正确认识,不能苛求药企“亏本奉献”,但“合理涨幅”的确定,需要成本公开与权威核算。另一方面,若涉及政府补贴,必须坚持阳光透明,严防中饱私囊,若定点生产,招投标不能沦为暗箱操作、走过场。
![]() |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客观、理性公正。

分享到人人
分享到QQ空间








恭喜你,发表成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