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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生态终身追责”需扎紧制度篱笆

和静钧

2015年07月03日15:32  来源:羊城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生态终身追责”需扎紧制度篱笆

  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7月1日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等多个方案,强调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终身追责”是领导干部问责制下的一个极端命题,一般只适用于重大决策,而不适用于一般性决策。“终身追责”这一制度落实于生态环境保护,过去的理解就是:除非有特大环境损害,或者除非有重大的生态保护决策失误,否则“终身问责”一般不适用。

  而此次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的“终身追责”,应理解为是一个突破,它不再把这一极端责任局限于某一特定的级别,因而,这一突破具有重大意义。生态环境保护,事关国家千秋伟业,联系千家万户之世代福祉,“终身追责”之紧箍咒,施加于生态破坏之上,而不论损害之“重大”或“非重大”,彰显了国家打造青山绿水家园之志业。

  同样,另一个突破表现在“终身追责”的外延的拓展。“终身追责”不论在任内、调职、离职、升职,还是在退休阶段,责任一旦产生,不受这些时段变化之影响。过去的“终身追责”,一般作狭义解释,仅指“在任期”或“不在任期”但任职的领导干部,一旦离职退休,终身追责也就自动消失。

  然而,“终身追责”固然是问责制下的极端方式,但“追责”之“责”如果仅是《公务员法》中所规定的责任方式,轻有“警告”,重则“撤职”。《公务员法》中这些责任方式的威慑力,产生于一旦依《公务员法》或其他纪律规定而遭到相关处分之后,责任人事后的个人政绩评估会被“差评”,其升职、升薪、进修等机会就会大受影响等后续负面结果。一旦责任人退休之后,这些威慑力就立刻减弱,如被认为有相当威慑力的“引咎辞职”,不再有发生的基础。只有依《刑法》产生了刑事责任,“终身追责”才可能得到落实。

  生态损害,往往不是项目一上马就能立刻显现出来,如“三废”问题往往是累积和有延后效应。而项目从决策到立项再到实施,再到运营,本身跨时相当长,非十年八年之时间之损耗不可。而运营之后的生态损害也是十年八年之后才最终完全暴露出来,这20年左右的时段过去后,当年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多半都退休或退居二线。这意味着,生态损害领域内的“终身追责”制,最大的责任主体,有可能以退休干部或即将退休的干部为主。

  这意味着,终身追责在这一领域之成败,关键在于退休后如何追责,这一点应有个清晰的规定。目前来看,现有《公务员法》一般只适用于在职公务员,不适用于离职公务员和退休人员,必须有新的立法或规定补上这一“漏洞”。从7月1日的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上看,有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办法,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这些办法似乎依然采用以在任干部为主体的价值导向,因此,有必要考虑切合“终身追责”在生态损害领域下的特有现象,不让退休成为“终身追责”的落空地,这一问责机制就可望产生更大的威慑力。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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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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