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观点
人民网>>观点>>正文

京华时报:将病儿弃井致死,罪恶不容开脱

兵临

2015年06月18日09:11  来源:京华时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将病儿弃井致死,罪恶不容开脱

  悖逆人伦的犯罪倘若还能获得谅解,那么每一种犯罪背后都将有无数种值得同情的因素,法律的实施将变得越来越不确定,而法律所包含的人性道德与公平正义也将被弯曲。

  因为2岁的儿子患有脑积水,高额的医疗费让家庭不堪重负,父亲孙某趁夜黑无人,将儿子带至田地抛入一口枯井中,后致其死亡。近日,陕西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孙某无期徒刑。

  对这一悖逆人伦的案件,网络上议论颇多。有人指责父亲泯灭人性,有人分析背后保障制度不力,也有人认为法院量刑过重。从不同的角度解读,或许得出不同的结论,但这是一起刑事案件,评判的标准首先应回到法律上来。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行为表现看,夜间、头部朝下扔进枯井、连续4天到井边看儿子是否死亡,这些足以判定被告人是故意杀人,而并非遗弃。且较一般杀人犯罪,这种杀害亲生病儿的行为更恶劣,损害的不光是病弱孩子的生命权,还摧毁了基本的人伦。

  或许我们不难理解被告人的遭遇与痛苦,对一个农民而言,巨额的医疗费和孩子的未来都可能令其绝望。站在道德高地上大谈人性善恶,可能会显得有些站着说话不腰疼。然而,感同身受并不能抵制法治理性,即便有一千个现实的理由,也不足以为杀子这样的罪恶行为开脱。

  同情者多以“实在没办法”为由开脱,实际上,我们并未看到其家庭“不堪负重”到了哪种地步,也未见到父亲孙某作出更多的努力。即便是在迫不得已的困境下,当事人仍可以选择向政府部门甚或媒体求助。退一万步讲,如果当事人非要甩掉这个“包袱”,选择保留生命的遗弃也比杀子的主观恶性更小。

  所以就个案而言,为杀子父亲的任何开脱都显得过于矫情。在这里,不是讨论犯罪人如何家贫四壁迫不得已,也不是去做社会保障和政府职责方面的反思,虽然这样的反思很有必要;我们首先面对的困境是:悖逆人伦的犯罪倘若还能获得谅解,那么每一种犯罪背后都将有无数种值得同情的因素,法律的实施将变得越来越不确定,而法律所包含的人性道德与公平正义也将被弯曲。

  近一段时间,有关孩子的悲剧频发,凸显出家庭关系中人伦责任的式微。再健全的保障制度都不足以替代父母基于人伦与法律的养育和监护责任。诸如遗弃、贩卖乃至杀害亲生子女的行为,则是对家庭人伦责任的彻底破坏,应当受到更为严格的刑事追究。因为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通过重塑家庭成员之间的守护责任,来彰显人类社会的人伦精神。

分享到:
(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相关专题


我要留言

进入讨论区 论坛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