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恶意排污、接连两次拒不整改等问题,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被处以1580万元罚款并被责令停产整改。据当地村民反映,该企业近期并没停产,华商报记者6月8日走访发现,企业烟囱仍向外排放浓烟,大量生产设备仍在运转。(6月9日《华商报》)
据陕西省环保厅介绍,早在去年11月,长武县环保局就对企业下达了停产通知,但企业依旧运作。今年1月5日,咸阳市环境执法人员向该企业下达了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企业立即停产整治、补办排污许可证,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前不得开工生产。此后尽管环保部门多次督促该企业进行整改,但到3月底第二个整改期限到期时,企业依然我行我素,甚至还被发现了新的水污染问题。从1月8日首次下达处罚决定书,到3月27日第三次检查仍旧未整改,期间整整79天,原先20万元的罚款变成了1580万元,而企业停产整改仍未开始。
诚然,排污企业的肆意妄为令人愤怒,但对于企业的不法行为,环保部门的反应多少显得软弱无力。新《环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也就是说,新《环保法》赋予了执法部门强制执行权,在遭遇拒绝、抵抗的时候,执法部门完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从该事件中可以看出,当地执法部门并未有效运用手中的权力来惩治企业的不法行为。
既然法律已经赋予了执法部门一定的执法权,对于环保工作就不允许有对执法的干扰和法外施权,而环保等执法部门也要敢于担当,承担责任,拿出足够的勇气与魄力,依法整治排污企业,逼迫企业进行停产整改。唯有如此,环保法的威力才能真正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