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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晚报:5000张“内鬼车牌”应追回撤销

刘义杰

2015年06月12日09:56  来源:燕赵晚报  手机看新闻

上海实施私车额度拍卖(俗称“车牌拍卖”)11年了,近日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却曝光了几乎与上海“拍牌”相伴始终的内外勾结、违法发放车牌的黑幕。“内鬼车牌”高达5000张,前后长达十年,也就是说,几乎自上海开始拍卖车牌之时,国税局里的蛀虫就开始搞内外勾结的“内鬼车牌”。(6月11日《新京报》)

车牌拍卖作为一种限权行为,是现代城市发展的不得已之法。公众拿出部分权利给相关部门,新购买车辆必须通过“拍牌”的形式获得。车管税务部门应该珍视人们对自己的信任,以倍加仔细的态度完成人们交予的权力。但一些内部人员,却“自始至终”就搞起了“内鬼车牌”,违法近十年没有曝光,如今如果不是法庭审理,这一丑闻公众甚至难以获悉。这不仅挑战了人们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伤害了拍卖车牌的公平性,损害了相关部门的公信力。

5000张“内鬼车牌”涉案2.2亿,数目之高令人咋舌。但暴露出来的制度漏洞,却谈不上什么高明:对上牌程序来说,分为国税局的前置审查与车管部门后置审查两部分。作为负责前置审查的国税局额度审核部门,应当将其登记的信息告知负责后置审查的车牌管理机关,车牌管理机关才能从完税证明单的形式性和真实性两个方面对其进行审核。然而,由于两部门信息不对称,车管部门对完税证明只能做形式上的审查,并没有进行验证与核对的联网信息。由此,犯罪团伙在两者间玩猫腻也就难以避免。

除此之外,行政部门对内部人员的监管也十分大意。在此案中,负责额度审核或盖章的仅安排一人负责,连起码的内部监督都没有,这便导致了寻租空间,没有承上启下的监督,负责的人员一旦有寻租的念头,那么行动起来就难以有人能够发现,在该案中,导致的是近十年无人知晓。由此来说,加强制度细则的构建与内部人员的监管十分必要。

除此之外,更应该对“内鬼车牌”进行事后追缴,甚至于,对购买车牌的人进行法律追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及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相关部门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由此从法理的角度来说,追缴相关车牌是理所当然的。

再者,追回撤销相关车牌也才能形成震慑力,让公众明确违法所得必会得到追究。更何况,只有此也才能维护“限牌”制度的公平,使人们尊重并遵守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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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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