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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晚报:群体参与”不是拒认见义勇为的理由

玫昆仑

2015年06月10日09:31  来源:燕赵晚报  手机看新闻

辽宁省辽阳市58岁何艳老人看到邻居失火,9岁孩子有坠楼之险,紧急关头,她和几名邻居用被褥接住孩子,结果被砸伤多处骨折,生活困难治疗缺钱。儿子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得到的答复是,何艳不属见义勇为,因为孩子被救是群体参与的行为,因此不能授予此称号。(6月9日《人民日报》)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条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公民。而今,何艳为了“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理应符合申报见义勇为的条件。

至于何艳与邻居一起救援该男孩,不是一个人去救援,不算见义勇为,这是曲解《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经不起推敲。因为任何地方《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都没有区分见义勇为者是个人还是集体,更没有规定该条例只针对个人,不针对集体。比如,长江大学陈及时、何东旭等15名同学获得“全国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大学生英雄集体”荣誉称号;西安市政府向面对杀人嫌犯机智勇敢的三个村民集体授予“西安市见义勇为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按《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只有赋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去救援他人,才不算见义勇为。如从火海中救人的消防人员不能算见义勇为。而何艳主动救援该男孩而受伤,其行为和精神应该得到有关部门认可,怎么能不算见义勇为?请问:当地有什么法律法规依据不认可何艳救男孩是见义勇为,这种答复是执法任性,太过冷漠。

时下,申报见义勇为难,不是难在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上,而是难在具体的执行上。因为法律规定是原则性的,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每个细节,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与执行,理应结合“法律解释学”的方法理解与应用。换言之,认定何艳救男孩是否属于见义勇为,不能拘泥于条文,还可以结合“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及时组织法律专家和群众代表进行论证,让“好人”有好报;否则,何艳救男孩不算见义勇为,英雄“流血又流泪”,怎么能鼓励公民去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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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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