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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刀捅死“钉子户”有“什么恨什么怨”?

蒋萌

2015年06月09日15:40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66刀捅死“钉子户”有“什么恨什么怨”?

背景:仅仅认为在拆迁过程中,同村村民张某为“钉子户”、向拆迁方索要赔偿款过高,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大代表徐庆屹,便持刀连刺66刀致对方不治身亡。6月2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徐庆屹死缓。

新京报发表佘宗明的观点:事件并未跳出“强拆”相关公共事件的常见演变逻辑——徐庆屹是当地“旧城改造”拆迁协助人员,而受害人则对拆迁补偿标准不满拒绝被拆屋征地的要求,结果徐认为其补偿要求是“天方夜谭、不切实际”,冲突激化,结果成了蓄谋的持刀行凶。徐庆屹是村一级基层组织中的“干部”,其本职应是代表村民处理本村公共事务,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而他作为人大代表,该履行之责也应是对强拆程序等的监督。可他却被推向与拆迁户对峙的“前线”,成了强拆的协助者,这也说明当地相关拆迁动员的“跑偏”。“连刺66刀”更是逾越了人性底线,而人大代表的身份,更是为此事徒添了几分讽刺。作为基层人大代表,本该由基层民众选出,并代表基层民众利益,钉子户哪怕利益诉求再不合理,也不应该暴力对待。

小蒋随想:身为拆迁协助人员,徐庆屹是为“公家”办事。“钉子户”张某就算“漫天要价”,也不是要徐庆屹个人的钱。徐庆屹与张某没有私人恩怨。徐庆屹预备水果刀,连刺张某66刀,或许有冲动的因素,但为了公事行凶杀人,还是让人深思。徐庆屹为什么非要拆张某的房?这背后有没有工作与政绩考核的压力?君不见,一些地方会给拆迁人员下“硬任务”,限期完不成就要受罚,完成则有奖。如果存在这种情况,“硬任务”对惨剧的发生要负多少责任?非要让拆迁户接受拆迁方的出价,“买卖不成”还要对人家动粗,这也是强拆的“原罪”。

官员收百万元“运作费”不算犯罪?

背景:河南信阳市发改委一官员以帮助运作“联合建房”为由,不到1年时间先后收取一小企业主“运作费”100多万元,近日遭到当事人实名举报。而检方的调查结论是,不构成受贿犯罪,不予立案。

新京报发表马涤明的观点:“权力掮客”或许不直接行使自己的权力,但是,其可以利用自己在当地官场多年的人脉和影响力,来对项目公关,进行运作。但归根到底,权力掮客还是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资源进行交换,寻求变现的价值。运作成功者赚得盆满钵圆,运作失败者则和商业伙伴反目成仇,或许,按照目前的法律,这还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毫无疑问,这也是一种腐败。更值得反思的问题是,如果其项目运作成功了,没有出现内部反水,法律是否就没有办法了呢?显然,有关方面需要对法律精神全面理解和灵活应用,而不能束手无策。

京华时报发表兵临的观点:一方面,如果涉案人的行为不构成贿赂犯罪或是介绍贿赂罪,那么很可能涉嫌诈骗等一般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应当向有立案侦查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本案中,被举报人作为发改委官员,如此借机索要钱财的行为显然需要调查问责。只有不放过这些蛛丝马迹,履行好监督公权的各个衔接环节上的职能,才能最终形成对公权的有效控制。

小蒋随想:信阳市发改委官员刘明先承认自己收了李明顶的运作费,但他强调自己一年前就还给李明顶117万元。李明顶则称“没还”。还没还钱固然存疑,“运作费”显然客观存在。跟政府打交道,不是都应该“按政策办事”吗?上百万元的“运作费”要来干什么?这难免涉嫌行贿与受贿。即便发改委不管“联合建房”,刘明先还是可以充当腐败掮客。如果刘明先“只收钱不办事”,则涉嫌诈骗。无论如何,刘明先都没法装“没事人”。如果刘明先真还了钱,类似于“退赃”,可从轻处罚。问题是,李明顶否认“被还钱”,放言“让他拿证据来!”所以,这事没完。刘明先就算不构成受贿犯罪,也涉嫌其他违法。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客观、理性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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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倩、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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