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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教师权益也应受法律保护

王学进

2015年06月09日10:16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今年47岁的梁云林是安徽省怀远县包集中学的英语教师,5月24日晚第二节晚自习时,他正在高一三班辅导学生。其间,学生小敏将一张纸条贴在了梁老师的身上。纸条上写着“我是乌龟,我怕谁”,旁边还有一只乌龟的图案。梁老师一怒之下扇了小敏耳光。6月4日,教育部门因梁老师体罚学生将其开除(6月8日《安徽商报》)。

这已经不是一般的恶作剧了,小敏此举的侮辱意味太过明显,任谁都会发怒。梁老师动手打学生,当然不对,但教师也是人,也有自己的尊严,当其面对来自已成年的学生的公开侮辱时,难免情绪失控。

对此,笔者认为,当地教育部门对梁老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并不完全公平。对照教育部去年下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梁老师的确应受到处分,但不至于受到开除的顶格处分。的确,梁老师有体罚行为,但不等于体罚学生就要受到开除处分。从报道披露的情形分析,梁老师的体罚并未造成小敏严重的人身伤害。

依据处理办法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显然,梁老师体罚的危害程度与遭开除的处理结果并不相适应,无怪乎同事要为其抱屈。

不可否认,当地教育部门作出上述处理决定略显草率。根据处理办法第五条,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未经这些程序,贸然开除梁老师,当然不能服众,更不能让当事人接受。而对于梁老师要求行政复议的申请,教育部门应该接受。

最后,我想顺着很多网友提出的要求处理小敏的呼声,揭示教育法律法规中的一个短板。查阅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可以发现,三部法律对教师的责任及违反教师法规定如体罚学生等作何处理,规定得很具体,然而,没有对学生侵害教师权益作出相应规定。上述法律只是笼统提到学生要尊敬老师,而没有立法禁止学生侮辱、殴打老师。在如何有效保护教师的人格权和生命权的问题上存在法律空白。这就是说,对小敏这样严重侮辱老师人格的行为,居然找不到处理的法律依据。

相比教师,学生是弱者,法律强调对学生权益的保护理所应当;但必须正视的是,随着近年来各地学生辱师甚至弑师事件的日益多发,教师的权益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威胁,而教师们的权益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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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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