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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电讯:对行政垄断不能只通报不问责

晏扬

2015年06月05日09:53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对行政垄断不能只通报不问责

  最近,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摊上大事了。因为违反《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组织电信运营商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排除和限制相关市场竞争,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近日被云南省发改委调查,并被国家发改委通报,中国移动、电信、联通、铁通四大运营商云南分公司被处以罚款,共计1318万元。

  根据国家发改委通报,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组织四家电信运营商达成协议,对赠送的范围、幅度、频次等进行约定,并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手段强制执行,限制了电信运营商的竞争能力和手段。可以说,这起垄断事件是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一手策划、制造的,甚至是在运营商不太情愿的情况下强制推行的,其性质相当恶劣。

  我国《反垄断法》第37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此举,使得原本具有竞争关系的四大运营商达成“价格同盟”,构成横向垄断、联合垄断,排除和限制了竞争,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

  众所周知,我国电信行业的市场化程度本就不高,各运营商之间的竞争本就不够充分,其产品和服务“价高质劣”久遭社会诟病。如果行政权力还要在这个半市场化行业构筑垄断,不仅会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使得消费者无法获得优质低价的商品和服务,“优胜劣汰”竞争机制无法发挥作用,资源无法优化配置,进而使得整个行业无法健康发展。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不会不知道《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不会不知道此举的危害性,但他们偏偏“知法犯法”,这是让人匪夷所思的,也是让人难以释怀的。

  业内人士说,“行政垄断比市场垄断的潜在危害性更大”。的确是这样,在一个有竞争的市场,任何一家企业都不可能悖逆市场行情胡乱涨价,因为消费者会“用脚投票”,乱涨价的结果必然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即使几家企业自行结成“价格同盟”,也会因缺乏强制约束力而难以持久,很快就会土崩瓦解。然而,行政权力一旦出面组织、协调,促使企业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在行政强制力的作用下,这种横向垄断就较为稳固,就会让市场竞争机制失灵,让消费者别无选择。这正是行政垄断最恶劣之处,而在现实中,滥用权力构筑垄断的行政部门,显然不只是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一家。

  云南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能对行政垄断不留情面,进行调查和通报,令人欣慰。但是,仅仅调查、通报显然不够,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知法犯法”,其违法不能零成本,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连被动达成垄断协议的四家运营商都被处以高额罚款,难道作为这起垄断事件“罪魁祸首”的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反倒无事一身轻?行政问责也许不在发改委权限之内,但有权力问责的部门应该主动站出来,厘清责任,严肃处理,给社会一个交代。毫无疑问,唯有严肃的责任追究,才有望惩前毖后,避免行政垄断再次干扰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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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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