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观点
人民网>>观点>>正文

北青报:遏制拐卖儿童犯罪 需修法严惩买方

郭培青

2015年06月05日09:45  来源:北京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遏制拐卖儿童犯罪 需修法严惩买方

  央视新闻频道近日播出专题节目《守护明天,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就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进行深入分析研讨。河南郑州中牟重大拐卖儿童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引起公众的高度关切,该案中不仅人贩子被处以重刑,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也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拐卖儿童犯罪是一种性质特别恶劣、丧尽天良的犯罪,它让多少家庭骨肉分散,让多少父母被迫放弃自己的工作,常年奔波在寻找失踪孩子的茫茫路途上,有的老人临终前的最后一个愿望,是希望能见失踪孙子最后一面。

  没有买,就没有卖,这是一个常识。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只有严惩买方,同时大范围普法,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此类犯罪。

  《刑法》第241条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但司法实践上对犯有此罪的,却很少追究刑事责任,根本原因在于《刑法》第241条第6款有一个很“弱”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导致买方市场猖獗的重要原因。

  此问题也得到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多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交议案,呼吁修改《刑法》第241条,废除第六款的规定,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的呼吁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视。201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将第241条第6条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一大进步,确立了“收买即违法”的原则。但是,因为有“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对收买被拐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还是太轻,对收买被拐儿童犯罪缺乏震慑力度,这样收买被拐儿童者可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收买被拐儿童没有坐牢风险,买方市场难以遏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时,庞丽娟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赵东花等建议取消“对收买儿童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加大打击买方市场的力度。今年全国“两会”上,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加大打击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3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再次提交议案,呼吁废除《刑法》第241条第6款。

  《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拘役和管制是很轻的刑罚。现在,社会各界对加大打击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已形成共识,对于诸如“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等从轻情节,可以由法官行使裁量权,没有必要在《刑法》中单独做出规定。

  修法打拐之外,普法特别重要。一些收买被拐儿童的,是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他们或者出于传宗接代的思想,想要一个男孩,或者由于身体原因不能生育,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收买被拐儿童已经触犯了《刑法》。国家、社会、民间力量等应通过多种形式传播《刑法》第241条的规定。例如,央视可利用传播面广、影响大的优势,播送普法公益广告,让广大百姓特别是农民知道收买被拐儿童是犯罪行为。

  另外,我们应进一步完善收养制度,让一些不能生育的家庭能通过合法渠道收养孩子;还应当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帮助百姓改变“养儿防老”的观念。

  

分享到:
(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相关专题


我要留言

进入讨论区 论坛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