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观点
人民网>>观点>>正文

北青报:“买拐同罪”可行吗?

杨涛

2015年06月01日09:29  来源:北京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买拐同罪”可行吗?

  从最近五年最高法判处儿童拐卖案件的重刑率看,在惩处人贩,打击拐卖行为方面不断加码,情节严重的已经被判处死刑;但就整体而言,打拐形势依然严峻。一部分法学界人士包括部分被拐儿童亲属则认为,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是因为现行法律对买家惩处过轻,他们呼吁应该修改相关法律对买家“定罪”,实现“买卖同罪”,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儿童拐卖。

  根据网站的民意调查,截至5月30日16时30分,支持“买拐同罪”的网民达到92.5%,由此看来,呼吁“买拐同罪”具有强大的民意支持率,也体现了民众对于拐卖儿童的深恶痛绝。但是,民意支持是一回事,法律是否应当做出这样的修改又是另外一回事,“买拐同罪”须谨慎行事。

  从《刑法》规定看,拐卖儿童罪是重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拐卖儿童多人的或者偷盗婴幼儿等严重情形的,则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则是轻罪,根据现行《刑法》,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且,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此来看,在处罚上,拐卖儿童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确有天壤之别。

  但并不等于法律上必须实行“买拐同罪”。从《刑法》原理上讲,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无论从主观恶性还是客观上的危害性上都是相当巨大的。正是有拐卖行为,才使得儿童脱离父母的监护,流落他处甚至身心备受折磨和伤害,所以,对于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必须严厉处罚。当然,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毕竟收买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比拐卖者而言小多了,收买往往是将被拐卖的儿童留下来自己抚养,并没有实施让其脱离监护人监管的行为。所以,拐卖儿童比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处罚更严厉,符合《刑法》上的“罪刑相适应”原理,如果实行“买拐同罪”,则会造成“轻罪重罚”的现象。

  实行“买拐同罪”,虽然可以让我们感觉一时痛快,但其实是“重刑主义”的思想反映,他们过度依赖刑罚来解决问题,同时又相信重刑能解决一切问题,但这种重刑可能收一时之效,却难收到长久之效。过度使用重刑,可能使人麻木,甚至铤而走险。如果实行“买拐同罪”,收买被拐卖儿童也会判处长期的有期徒刑甚至死刑,那么,恐怕有些人会惧怕而收手,但是,有更多的人则是会变本加厉地阻碍他人进行解救,隐匿甚至是伤害、杀害被拐卖儿童,如此,从社会效果来说,重刑反而得不偿失。

  从《刑法》的角度来治理拐卖儿童,一方面我们要加大对拐卖儿童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加大打击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从现实角度看,公安干警异地解救被拐卖儿童往往是难之又难,遑论对收买的行为进行治罪了。所以,要加大警力和各地警方的协助配合力度,让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行为能得到现行《刑法》的惩处,使《刑法》的规定能落到现实中。当然,在《刑法》上也可以适当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量刑,例如,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改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一律做出犯罪评价,这是可行的。

分享到:
(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相关专题


我要留言

进入讨论区 论坛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