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儿子举办婚宴,先后两次设宴37桌,超过原申报规模,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山西翼城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兴国被撤职。(5月8日新华网)
通报称,李兴国为儿举办婚宴,先后两次设宴37桌,超过原申报规模,且在婚宴过程中有52名非亲属人员参加,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李被撤职,部分参与婚宴人员也分别被给予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及党纪处分。而翼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兴元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单位纪检组长段光林因监督不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可以说,副检察长为儿办婚宴37桌被撤职,参与人员受到相应处分。尤其是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及纪检监督责任人两个“主体责任人”都受到较重处分,这应是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在对此类违纪违规案件处理中较具典型性,这不仅反映出对顶风违纪者就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处理一起的决心,也说明了在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斗争中履行“两个主体责任”不力者,同样要实施责任追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只有抓住了第一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这个“关键少数”,就能形成合力,相互监督、相互提醒,共同担责,从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良性发展。
应该肯定,八项规定实施后,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索拿卡要、公款旅游等种种违纪违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机关作风得到了明显改观。但不可否认,少数干部仍心存侥幸,置禁令于不顾,我行我素,认为纠“四风”是一阵风,或打着人情往来的幌子大操大办。李兴国为儿违规办婚宴就是如此。因而,对此类现象,就该重拳猛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防止反弹。
同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依靠干部个人的自律无济于事,必须强化两个主体责任,即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谁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就是为官不为,就是尸位素餐,就当被问责。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更要尽职尽责的履行好“一岗双责”。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李兴国为儿办婚宴被撤职案再次提醒我们,作风建设不是一阵风,也非橡皮泥,所有党员干部应该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用实际行动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做守规矩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