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法院可在判决书中阐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也就是直接认定它合法还是不合法。(4月28日《中国青年报》)
不可否认,现实中不严谨、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红头文件时有出现。还有不少红头文件互相抵触,相互矛盾,成为依法行政的羁绊,令舆论和民众腹诽。
要从根本上解决红头文件违法的问题,必须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采取有力措施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因此,最高法公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法院可判定红头文件是否合法,就是对现在法律制度还不太完善,一些规章制度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对公平竞争的保护等方面还不够完善的“救赎”。
法院作为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按照有关法律条款,对红头文件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实则是用法律对红头文件进行校正。虽说法院认定红头文件的合法性,不是直接的参与和干涉,但法院掌握着判决权。如此,对于不合法的红头文件,会有更多人通过法律方式寻求维权。而公民直接对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文件或确认文件违法,这样能有效避免实际损害的发生。
从宪法精神和依法治国方略审视,法院认定红头文件的合法性是一种法治的进步。当然,如果法院认定某个红头文件的不合法,不是说不用这个红头文件就可以了,还要建议制定机关对认定不合法的红头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修改、废止等处理。同样,杜绝违法违规的政府决策和“红头文件”出台,治本之策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让决策者为出台的违法违规决策和“红头文件”承担责任,提高违规成本,改变权大于法的现实环境,如此“红头文件”才能更加规范和符合各项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