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界》杂志的调查显示,85.8%的医生表示,因担忧发生医患纠纷,他们在行医过程中为避免医疗风险和医疗诉讼,进行过防御性医疗。防御性医疗也称自卫性医疗或防卫性医疗,具体表现包括:从实际病情看没有必要的各种化验、检查,回避收治高危病人,回避高危病人手术及难度较大的特殊处置,带有推脱责任性质的转诊及会诊等。(4月20日《中国青年报》)
防御性医疗,通行的说法是:不是完全出于对病人利益的需要,而是为了避免医疗风险责任所采取的特殊医疗行为。只要医疗风险存在,医生在医疗的过程中,采取趋利避害的选择就不可避免。医学虽然是一门科学,但是之于临床也是建立在经验判断的基础上,技术标准相对模糊,水平也有高有低,而对应的责任界线也难以清晰。因此,医疗风险与生俱来。
防御性医疗在外国也存在,欧美发达国家也不能避免,早在2005年6月,美国医学学会杂志一篇论文中提到,在完成调查的824名(65%)内科医生中, 93%的医生曾有过防御性医疗行为,诸如分类化验检测、遵循诊断步骤、让患者接受会诊等防御性的医疗行为也非常普遍,达到92%。
防御性医疗也有积极的一面,表现出对生命的敬畏与尊重,倒逼医生的医疗更细致、更谨慎。当然,因医疗风险客观存在,医患纠纷实行举证倒置,被视为医生实施“防御性医疗”重要原因。这一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因为医学技术壁垒,患者无法举证维权。医生为了免责,会把防御性医疗作为次优选择。
医患的信任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市场竞争机制向医疗服务的融入,医患间的信任关系被消费关系、供求关系、法律关系等“物”的关系所淡化,医患关系的诚信基础受到了冲击,特别是看病难、看病贵的语境下,医疗一切为钱的错觉,加剧了医患间的隔阂及猜疑。
消极防御性医疗是客观医疗风险传导所致,如何平抑医疗风险才是对症之药。首先,应形成医疗风险的社会共识,医生医疗的初衷不会害人,患者应对医疗与医生多几分理解与包容。其次,改革医疗体制,让医疗回归公益性,让医生的收入正当透明,修复医患信任的心态;第三,完善医疗纠纷相关法律,配套建立医疗行为豁免、限额赔偿等制度,确立医患均衡对等的法律责任;第四,建立医疗保险制度,消除赔偿的后顾之忧;第五,完善医疗机构管理,建立标准化流程,防止小病大治、过度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