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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倒讹诈警察”该不该“赦免”?

蒋萌

2015年04月16日16:01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老人摔倒讹诈警察”该不该“赦免”?

背景:福州晚报报道,民警遇见老人摔倒在地,上前询问伤情,没想到老人咬定是避让警车才摔伤。幸好监控视频拍下事发经过。事发后,老人被“放行”。

扬子晚报发表马涤明的观点:民警扶起摔倒老人也被讹,最终,两个讹人的老人被“放行”,这个结局既不出意料——目前还没有出现过追究讹人老人的案例,也再次叫人唏嘘不已,如果总是这样结局,对那些不道德的人是不是一种纵容?“尊老”不能以牺牲无辜者和见义勇为者的基本权利为代价,更不能造成社会性伤害——令人人面对摔倒老人而纠结,直至出现社会性冷漠。“讹人老人”对这个问题应该承担责任,但那种无原则的“尊老”,不能不说也有一定的责任。很多需要扶起的老人,因为“扶不起”“不敢扶”而失去应有的救助。我认为,如何对待“讹人老人”,有关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与个别讹人老人“计较”,无原则尊重、照顾了他们,则是对更多老人的不公,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建设法治社会的背景下,不论政府部门还是社会公众,秉持“以德代法”理念都应有一些底线原则。法律里不是有诈骗罪、敲诈罪吗?不能成为空文。

小蒋随想:连警察都敢讹,尽管善良的人们不愿“喷”,但这种人的确是老无赖。如果警察没有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倘若没有监控视频,假设被讹的不是有侦查能力的警察,结果会不会又是扶老人者“有理说不清”?在社会道德呈现滑坡的当下,仅仅说教应该讲道德,只强调当受“人性本善”驱使,效果堪忧。现实中,“好人法”虽被千呼万唤,却还是没见出台的动静。与此对应的却是,恶意讹人者常常不会受到任何现实惩处,“批评教育”难以以儆效尤,某些人难保不会产生“讹一个算一个,讹不上自己也没损失”的卑劣侥幸心理。尊老敬老是传统美德,但这不应包括对老人违法乃至犯罪无条件“赦免”。一些地方出台老人意外险,并由有政府埋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良知丧于困地”。但对那些成心找茬讹人者,该法办的还是应当法办。否则,对恶意劣行“心慈手软”,未尝不是变相纵容。

公务员“离职回避制”咋成“橡皮筋”?

背景:日前,年初辞去公职到祥祺集团任职的深圳市坪山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原局长罗演广日前被匿名举报,举报信声称其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利益回避的规定,坪山新区有关部门表示正在处理此事。

新京报发表朱恒顺的观点:公务员辞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自由流动的一种正常现象,公务员的职业选择,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但是,公务员离职转向其他单位时,可能会利用原来的职务影响,为“新东家”谋取不当利益,进而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也早就有明确的限制。但这些规定在现实中执行的效果却难以说是让人满意,有的利益回避条款甚至成了“僵尸条款”。鉴于现行有关利益回避的条款难以在法律中细化,国家可以要求离职三年内的公务员,需将其任职情况报原任职单位和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原任职单位和公务员主管部门认为其任职有可能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会有利益冲突可能的,可以要求其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作出决定。公务员主管部门还可以考虑建立公务员离职后任职公示制度,对规定期限内的离职公务员任职情况、所做主要工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使其接受社会监督。

小蒋随想:辞职公务员到“瓜田李下”的社会单位就职,不妥之处显而易见,有关离职回避的规定也不少。问题在于,对于干部离职回避很少有权力部门去较真。对于以前的同事,某些管理者也拉不下面子,甚至还可能怀有“与人方便,与己方便”心理,搞不好也是为自己今后“照此办理”留后路。另一方面,就算社会质疑某些干部离职后去向“有问题”,也没听说官方能“责令”其辞去新工作的。或者说,如果某些人不遵守“回避”规定,似乎也没有啥实质性的惩处,自然难以产生有效的约束力。鉴于公务员辞职渐渐增多,权力套现与期权腐败嫌疑不断,反腐工作必须弥补有关短板,该较真时必较真。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客观、理性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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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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