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利用赌博来收受利益的官员,我们还是失之过宽。一方面,对于这类官员查处的少;另一方面,法律的规定也不完善
3月17日,贵州省纪委通报了5起党员干部参赌涉赌问题。其中,罗其方担任遵义市委副书记、仁怀市委书记、桐梓县委书记、县长期间,经常与在桐梓、仁怀承揽工程的私营企业主以打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少则赢取3万元至4万元,多则10万元至20万元不等。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至2014年6月,罗其方通过与私营企业主打麻将获利200多万元(3月19日《南方都市报》)。
罗其方与承揽工程的私企业主赌博,从中获得巨额金钱的行为,不仅仅是违纪行为,更是一种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因为,罗其方本身是官员,掌握公权力,其可能为私企业主办事提供方便并为他们谋取利益,而私企业主通过赌博的形式对罗其方进行利益输送,输钱给他,这完全符合受贿罪的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送钱和收钱采取的是“赌博”这种特殊形式而已。因此,对罗其方不但要进行纪律处分,而且纪委应当将其移送到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上,以赌博形式实施行贿、受贿的案件,早已有之,也引起了最高司法机关的关注。最高法和最高检早在2005年《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明确规定,“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其敛财的手段之一,就是以“玩牌”(主要是“扎金花”)名义赌博,从中收取下级、不法商人故意输给的巨额现金。涉嫌行贿罪的犯罪嫌疑人兰某通过赌博故意输给毕玉玺累计数十万元,为此得了个绰号“兰精光”。据相关部门介绍,这几十万元被认定为受贿。
但是,在实践中,通过赌博为官员进行利益输送,实施行受贿得到查处,特别是以行贿罪、受贿罪被追究的少之又少。例如媒体曾经报道过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交代:他喜欢打麻将,从1990年开始,他经常找有求于他的老板和自己的下属打麻将,赢多输少,很多时候甚至只赢不输,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几年来通过赌博获利二三十万元,但能查到记录的只有5万余元。最后,因为证据难取,这笔钱没有计入他的受贿数额,而是作为非法所得上缴了国库。这类案件难以查处的原因在于,在赌博中官员有输有赢,很难查证,不法商人就是有意通过赌博来送钱给官员,而官员就是利用赌博形式来洗钱,收受贿赂,而且这类案件往往时间跨度长、次数较多、涉及面广,核实起来难度比较大。
其实,对利用赌博来收受利益的官员,我们还是失之过宽。一方面,对于这类官员查处的少,哪怕是查处了,往往也是作为违纪处理,很少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法律的规定也不完善。比如司法解释对于赌博形式进行利益输送的,仍然要查清其主观上是否具备通过赌博来收钱,是否帮助他人谋取了利益,但是,这种主观上的东西很难查处,那些参赌官员经常辩解说,“官员赢了老板的钱、上级赢了下级的钱,是运气好、水平高,而且有赢有输,根本谈不上什么利用职务之便。”
所以,要堵塞以赌博进行利益输送的渠道,一方面,要求纪委要严肃查处官员参加赌博的行为,对于严重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另一方面,也要求完善相关法律,对于官员与其职务上有关联的人赌博,不管次数多少,也不管是否有输赢,只要官员赢的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一律以受贿罪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