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使食品安全监管有力,除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管主体责任外,必须对贪腐和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零容忍。
3月12日,“两高”工作报告显示:2014年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1.1万件,在食品药品生产流通和监管执法等领域查办职务犯罪2286人。记者梳理7年来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事件背后都有监管不力的影子,造成监管不力的一个重要因素直指行业监管人员渎职与腐败,在个别地区甚至出现执法人员充当违法企业保护伞(3月17日《新京报》)。
谈腐败,人们深恶痛绝;说食品安全,大家咬牙切齿。反腐已经成为全民共识;在食品安全领域反腐,用严刑扫除那些趴在食品上、腐蚀食品安全的“苍蝇”,更是公众所期盼的。
或许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效敏从“政府俘获理论”角度,得出食品安全与监管人员腐败之间是有关系的结论,还只停留在理论推理层面。而近7年因监管不力造成的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则进一步表明“政府俘获理论”并非空穴来风,腐败无疑是导致监管不力、腐蚀食品安全的幕后推手,成为了食品安全事件痼疾。
在那些被查处的食品安全领域贪腐人员中,大多贪腐金额并不大,跟那些“大老虎”比起来,或许只是“苍蝇”级,抑或是“蚊子”级的,但是他们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并不小,有时甚至超过“老虎”,直接影响到了公众的生命健康。“老虎”要钱,这些“苍蝇”可是要命啊,不拍不行,每一个深受食品安全危害的公众坚决不会答应。
以往谈食品安全问题,我们总说法律规定不严、监管九龙治水。如今再这样老调重弹,显然无法服众。自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不可谓不严;之后,“两高”又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进一步进行了细化,法网越织越密。自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下发后,明确了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负总责、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药品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监管机制,监管主体与责任更加清晰。
然而,事在人为。食品安全监管在人,法律的实施也在人。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责任,还得将监管者的权力关进笼子,将监管者纳入被监管的范围,防止监管者慢作为、不作为和乱作为,管好监管者这个关键。要实现这一点,既要走法治之路,拿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程序性规范,让监管与执法更加规范有序;又要走公开之路,执法不能搞暗箱操作,不能“躲猫猫”,必须将食品安全监管置于阳光之下,将监管信息和执法信息公开,曝光违法企业,并将之纳入黑名单,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形成整体合力;更要走“打虎拍蝇”之路,严查食品安全领域的腐败行为和渎职行为,深挖食品安全违法企业背后的保护伞。
从“两高”近年报告的数据来看,查办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职务犯罪人数逐年上升,食品安全水平也在逐年提升,但是食品安全的整体形势还并不乐观,进一步加强监管刻不容缓。要使食品安全监管有力,除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管主体责任外,必须对贪腐和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严惩一起,党纪国法一起上,绝不姑息,对构成犯罪的,依据“两高”司法解释从重处罚,用刑罚的震慑力使监管硬起来,使“苍蝇”在食品安全领域无从下手、无法立足。